市场交易中,“前债未清、已有新约”的情况十分普遍,若付款时未明确款项用途,一笔转账就可能引发双方对款项性质的激烈争议,甚至闹上法庭。对此,法院会如何判决?近日,平湖法院就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依法作出判决,为交易双方敲响了警钟。
【案件聚焦】
2023年4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鸭(鹅)绒买卖合同(前份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相关货物。该合同履行过程中,甲公司未结清全部货款。2024年1月,双方又签订了鸭绒买卖合同(后份合同),明确约定了款项支付进度及定金等。
2024年4月至5月期间,甲公司分多笔向乙公司支付款项:4月15日,支付两笔款项,合计50万元,备注“乙公司”;4月24日,通过个人账户支付六笔款项,合计100万元,备注“乙公司”;4月25日,通过对公账户支付两笔款项,合计200万元,备注“羽绒定金”,且甲公司工作人员在双方微信群中明确提示乙公司该款项为定金;5月25日,又支付一笔款项,备注为“乙公司羽绒”。双方确认4月15日及5月25日的款项系支付前份合同的尾款。
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就款项性质产生分歧:甲公司认为其已支付300万元定金,但乙公司未按约发货,构成违约;乙公司则认为甲公司支付的款项均系前份合同尾款,且其支付的定金未达到后份合同约定数额,故未发货。因双方沟通无果,甲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2024年签订的合同,判令乙公司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甲公司支付的300万元款项性质如何界定。
平湖法院经审理认为,后份合同签订时,前份合同货款尚未结清,且后份合同又明确约定了定金条款。在此情况下,甲公司作为付款方,在转账时应审慎明确每笔款项用途,避免转账歧义。
对于甲公司对公支付的200万元,汇款备注或微信提示均明确指向定金性质,且乙公司也自认前份合同已供货完毕,该笔款项显然系履行后份合同的定金;对于通过个人账户支付的100万元,汇款备注与前份合同货款支付备注基本一致,汇款和微信提示也未体现定金性质,故法院确认甲公司实际支付的定金为200万元。乙公司收到定金后未按约发货,其行为构成违约。
最终,平湖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双方2024年签订的合同,乙公司返还甲公司部分定金,并赔偿甲公司损失80万元。
【法官说法】
羽绒交易具有季节性强、价格波动大、原料依赖度高的特点,实践中多份合同同时履行的情况屡见不鲜。本案提醒买卖交易双方:在存在多份合同、持续交易,或前债未清、已有新约的情况下,若不同合同的款项支付未清晰对应、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极易造成款项混同,进而引发纠纷、造成损失。
在此提醒各类交易主体,支付款项时,支付数额、备注内容应与合同约定、双方沟通确认的款项性质严格一致。尤其对于大额、关键款项,务必提前沟通并留存相关痕迹,可在付款凭证或协议中,明确列明每笔款项对应的合同编号、款项性质及具体金额,从源头规避纠纷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