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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驾驶单位“脱保”车辆肇事, 公司需要担责吗?

员工非因工作原因而驾驶公司车辆肇事,负事故全部责任。那么,公司未为车辆投保,事故责任由谁承担?公司需要承担责任吗?近日,平湖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最终依法判决: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与员工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聚焦】

被告陶某是被告平湖某公司的员工。2023年11月,陶某驾驶小型轿车在回家途中沿某村道由北向南行驶时,实施借道通行,因未按规定让行,与同方向正常直行的沈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沈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陶某负全部责任,沈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沈某于当日前往医院进行治疗,后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并评定误工期、护理期及营养期等。

陶某所驾驶的小型轿车所有人为公司,未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因双方对交通事故损失未达成一致,沈某遂诉至法院,要求陶某和公司赔偿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

【法院判决】

平湖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陶某在事故发生时非因执行工作任务而驾驶所有权登记在公司名下的小型轿车,该车并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公司作为案涉机动车的所有人,负有为该车投保交强险的法定义务。陶某在驾驶案涉机动车回家途中与沈某发生碰撞,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结合陶某负事故全责的责任认定,陶某应对沈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又因案涉机动车发生事故时“脱保”,导致沈某的损失无法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得到保险赔付,公司作为投保义务人对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存在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与交通事故责任人陶某共同对被侵权人沈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平湖法院依法判决陶某赔偿沈某35.7万元,公司在其中18.4万元范围内与陶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交强险不可断保,“脱保”肇事风险自担。交强险是机动车的“法定保障”,按时投保是车辆所有人不可推卸的责任,切勿心存侥幸、因小失大。本案中,公司未给车辆投保交强险,员工因私驾驶车辆,发生事故后不仅肇事员工要承担赔偿责任,公司也需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共同担责。在此提醒广大车主和单位,务必及时投保、按时续保,杜绝“脱保”上路;加强车辆管理,驾驶人文明驾驶、安全出行,共同守护道路安全,避免伤人损财。

2026-04-28 5 5 嘉兴日报平湖版 content_617971.html 1 3 员工驾驶单位“脱保”车辆肇事, 公司需要担责吗?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