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进一步推进生态司法保护,近日市法院向不履行生态修复义务的案件当事人发出首份生态类执前督促履行告知书,通过执前督促、释法明理,督促其自觉履行生态修复义务,以司法刚性守护绿色家园。
◎主要案情
2024年4月,被告人陶某在禁渔期内驾船至我市钟埭街道某河道内,使用电捕鱼的方式捕捞水产品共计34.565千克,后被查获。
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陶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破坏生态环境及渔业资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最终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判处陶某拘役6个月,赔偿水生生物资源损害损失45270.06元。
◎执前促履
被告人陶某因在看守所服刑,未能在生效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其赔偿义务。
市法院本着督促提醒、警示教育的目的,待其刑满释放后,向其发出生态类执前督促履行告知书,敦促其限期履行判决义务,告知逾期不履行将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以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会面临的法律后果,并就《民法典》中关于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释法说理,还向其阐明了电捕鱼对水生生物资源的危害。陶某在收到《执前督促履行告知书》后,一次性履行了赔偿义务。
司法是守护生态环境的最后防线,执前督促则是这条防线的“第一道堡垒”。市法院表示,将坚持“督促优先、强制兜底”原则,以更高标准、更实举措,让司法之力“跑”在执行前,推动生态司法形成从审判到修复的全链条闭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