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C04版:专版

“生态欠账”需偿还 “异地代偿”来实现

近日,市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除当庭判决外地被告人需要承担相应刑罚及金钱赔偿义务外,还判决其履行生态环境公益劳动,由当地村委会管理和监督,这也是浙江省涉海洋非法捕捞“异地劳务代偿”的全新探索。

【基本案情】

2024年8月,被告人方某在禁渔期内雇佣多名船员驾驶渔船至杭州湾海域,使用多锚单片张网(俗称底扒网)捕捞水产品约191.45千克。该渔船属于海洋大型渔船,核准的作业类型为刺网,而方某等人使用的底扒网网目尺寸小于东海海域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35毫米。该种捕捞方式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破坏了海洋生态环境及渔业资源。

经评估认定,方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对水生生物资源造成损失,损失金额不低于51642元。

【案件办理】

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人发现,方某家庭经济条件差,无固定收入来源,全额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存在困难。考虑到方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其力所能及部分损失,且愿意以提供公益劳动方式对环境进行替代性修复。

法、检两院协同市农业农村局调研论证,并基于方某户籍地不在本市的情况,到其户籍地实地走访,与当地村委会沟通磋商,最终决定采用异地劳务代偿,就地实行监管的模式,让方某在“家门口”提供生态环境公益劳动。

【法院判决】

经审理,市法院认定被告人方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属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2个月,赔偿水生生物资源损害损失11642元,以书面形式在平湖市范围内公开赔礼道歉,并履行100天的生态环境公益劳动,以替代承担水生生物资源损害损失40000元,由协执单位浙江省三门县三角塘村村民委员会管理和监督,最迟于今年9月16日前完成,如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态环境公益劳动,则应承担相应的水生生物资源损害损失。

【共签备忘录】

判决后,法、检两院联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在总结劳务代偿工作经验基础上,就规范开展生态环境损害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劳务代偿工作进行探讨,并签署《平湖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劳务代偿备忘录》。该备忘录进一步拓宽了司法执法合作范围,细化了各部门在劳务代偿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分工,助力多单位、多部门充分发挥各自职责,协同打造本市生态环境特色项目。

【法官说法】

劳务代偿是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中,在被破坏生态环境已无修复可能或者没有修复必要的情况下,由侵权人承担一定生态环境公益劳动以代替金钱赔偿责任的一种替代性修复责任承担方式。

本案中,被告人在归案后认罪认罚并积极支付部分款项,考虑到直接判处损害赔偿既不能实际履行又无法实现生态修复、法治教育的目的,故采用劳务代偿形式代偿部分水生生物资源损害损失。而被告人户籍地并不在本市也成为确定劳务代偿履行地及后续监管的难点。经与当地村委会磋商,方某将在其户籍地附近提供海洋巡护、垃圾清理、环保宣传等公益劳动,由当地村委会同步进行监管。这也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执行政策,彰显了司法温度。

2025-05-14 5 5 嘉兴日报平湖版 content_549884.html 1 3 “生态欠账”需偿还 “异地代偿”来实现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