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C04版:专版

案例4:先行赔付,救治少儿不延误

【基本案情】

2025年6月,胡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与驾驶自行车行驶的何某某(2015年2月生)发生碰撞,造成何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胡某、何某某承担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何某某即进行治疗,支付医疗费192916元。胡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登记在某公司名下,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及商业险。何某某诉至法院,请求被告三方先行赔偿其医疗费122950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不足的,由侵权人赔偿。现何某某仅就已产生的部分医疗费提起诉讼,未违反法律规定。法院扣除被告已赔付部分,判决保险公司赔偿何某某94950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未成年被侵权人先行就已产生的医疗费损失主张赔偿的案件。法院依法支持医疗费先行赔付申请,精准契合交通事故救治紧迫性需求,充分贯彻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未成年人缺乏独立经济能力,伤情救治资金需求紧迫,法院不必等待整体损失核算完毕,直接判令保险公司先行支付医疗费用,及时缓解受害家庭大额医药费垫付压力,有效避免因资金问题延误治疗,坚实守护未成年人生命健康权益。本案裁判兼顾司法效率与实体公正,用分段救济模式健全未成年人交通事故权益保护体系,充分体现司法便民理念与人文关怀。

2026-07-28 5 5 嘉兴日报平湖版 content_634757.html 1 3 案例4:先行赔付,救治少儿不延误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