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C04版:专版

以案释法筑屏障 以情司法护少年

编者按: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指引、以案释法作用,展现司法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工作成效,今起本报“以案说法”栏目将陆续刊登平湖法院发布的6个典型案例。案例覆盖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督促落实强制报告制度等多个方面,以法治力量凝聚全社会共同保护未成年人的强大合力。

案例1:管教失度,虐待儿子被判刑

【基本案情】

2024年12月至2025年6月期间,被告人普某某独自带亲生儿子余某某在平湖市租房生活。在共同生活期间,为发泄个人情绪,普某某经常通过手指掐、扇巴掌等方式伤害余某某,造成余某某全身大面积擦挫伤。经鉴定,余某某所受损伤属重伤二级。后至医院住院治疗,共计住院5天,各项损失医药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共计5094元。另查明,案发后普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普某某虐待亲生儿子并造成重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虐待罪。结合其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法院最终以虐待罪判处被告人普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典型的监护人虐待未成年人子女刑事案件,父母是未成年人最直接、最可靠的保护主体,监护人实施虐待行为,隐蔽性强、伤害周期长、对未成年人身心创伤极大,严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该案判决彰显法院对虐待未成年人犯罪零容忍、严惩治的坚定态度和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决心,绝不因亲属关系、监护人身份而姑息,也彰显了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全面保护的司法理念,不仅对实施暴力犯罪的监护人判处刑罚,同时支持被害人各项民事诉请,坚决筑牢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屏障。该案警醒家长必须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观,不得任性体罚、超出必要限度管教,避免对未成年人造成伤害。

案例2:网络猥亵,依法惩处护童心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霍某通过网络结识被害人周天某(男,2013年2月生)、吴某某(男,2014年11月生)、周某某(男,2015年5月生)、李某某(男,2016年1月生)等多名男童,并添加被害人为微信好友,通过诱骗的手段多次要求被害人拍摄、传送暴露身体隐私部位的视频、照片供其观看或进行视频裸聊,并在线下单独或伙同被告人许某某对周天某实施猥亵。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霍某多次猥亵多名儿童,其中一次被告人霍某伙同被告人许某某猥亵儿童,均属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猥亵儿童罪,部分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霍某系主犯,被告人许某某系从犯。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霍某有期徒刑八年、被告人许某某有期徒刑二年。

【典型意义】

互联网技术的普及使网络空间成为未成年人权益受侵害的高风险领域,隔空猥亵儿童犯罪因隐蔽性强、侵害范围广等特点,逐渐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本案是典型的利用网络实施的“隔空猥亵”儿童案件,集中反映了网络性犯罪隐蔽性强、跨地域特征明显、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突出的特点,对依法惩治网络侵害未成年人性权益犯罪、健全网络空间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体系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案例3:抚养子女,不以离婚为前提

【基本案情】

谢某、钱某是谢某某的婚生子女。自2015年5月起,谢某某从未联系看望过两个孩子,也未曾支付过抚养费,两个孩子一直都是由母亲钱某某抚养、照顾。2021年9月,母亲钱某某被确诊为运动神经元病、肌萎缩侧索硬化症(ALS),2022年6月起生活无法自理,无力抚养和照顾两个孩子。谢某、钱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父亲谢某某支付抚养费。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谢某某自2015年5月起为逃避外债而离家,至今未支付过抚养费,谢某、钱某均由母亲抚养,现谢某、钱某要求父亲谢某某支付自2015年5月1日至今的抚养费的诉讼请求合理。法院最终判决谢某某每月承担谢某、钱某抚养费各12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了一个重要法律原则:子女请求父母支付抚养费,是以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为要件,而非以父母离婚为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司法解释对此有明确规定。本案中,父亲在有抚养能力和条件的情况下,长期不履行法定义务,主观过错明显。该判决有力保障了未成年子女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明确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任何一方都不能逃避对子女的抚养责任,具有积极的规则指引意义。

2026-07-21 5 5 嘉兴日报平湖版 content_633411.html 1 3 以案释法筑屏障 以情司法护少年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