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和李某原是夫妻,离婚后仍共同做服装生意,拖欠部分货款,两人需要共同承担付款责任吗?
日前,市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最终依法判决:刘某与李某就拖欠的货款共同承担付款责任。
【案件聚焦】
刘某曾多次联系崔某购买羽绒,用于制作羽绒服。2024年1月,经双方对账确认,2022年至2023年期间,刘某累计拖欠崔某货款超百万元。2024年5月至10月期间,刘某又先后8次向崔某购买羽绒,但始终未能结清货款。
后经崔某催讨,刘某仅支付了部分货款,剩余货款迟迟未付。崔某认为刘某与李某系共同经营,遂将刘某及李某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支付剩余货款。
李某称,其在诉争交易前已与刘某离婚,对崔某与刘某之间的羽绒交易不知情,也没有参与共同经营,案涉货款与其无关。
但法院审理发现,李某并非与该笔欠款毫无关联——李某与崔某妻子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多次提及送货至仓库及对账等事宜。同时,刘某和李某均认可某服装店实际由刘某注册,但该店铺送货单上印有刘某与李某的电话,另有李某的微信及收款码。
【法院判决】
市法院认为,李某是否需要承担付款责任,应重点审查刘某与李某是否存在共同经营。
本案中,虽然案涉业务发生时刘某与李某已离婚,但根据李某与崔某妻子的微信聊天记录,李某曾向崔某妻子指定收货地址且参与对账等事宜,足以认定李某对案涉羽绒货物的送货数量及货物金额系知情且实际参与。刘某注册的服装店送货单上印有李某的电话、微信及收款码等信息,并结合双方之间的微信通话录音等证据进行分析判断,崔某提供的证据足以证实刘某与李某系共同生产经营。
最终,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刘某与李某就拖欠崔某的剩余货款,共同承担付款责任。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现已全部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
审判实践中,是否存在共同经营,与婚姻关系的存续并无必然联系。本案中,刘某与李某虽已离婚,但现有证据足以证明两人系共同经营,案涉货款系共同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债务,理应共同承担付款责任。
法官在此提醒,离婚后仍共同生产经营的,应清晰界定双方权利义务,规范经营行为,诚信履行债务,避免因认知偏差引发法律纠纷。同时,债权人在开展交易时,也应注意留存相关证据,明确交易相对方及责任主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