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为获取好处费,在网友指示下帮助转移30万元现金,被民警当场查获。日前,市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朱某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4000元。
【案件回放】
今年5月,朱某在某QQ群中发现一网友发布的兼职招聘信息,据这个网友介绍,该工作需要去其他地方送现金和黄金,完成后可获取好处费,送货的路费和住宿费均可报销。
面对赚取外快的诱惑,虽然朱某心中有所顾虑,但因自身经济情况较差,于是在网友的鼓动下,其决定冒风险帮助取现。今年6月的一个晚上,网友通过QQ联系朱某,告知其有一个送货的单子,可以获利1000元。次日,网友为朱某打车从杭州至上海某地,让朱某取得了工作手机和折叠电瓶车,并通过“跑腿”将朱某的生活手机拿走。尽管朱某认为这个送货的单子很可能涉及诈骗犯罪,但还是抱着侥幸心理继续完成。
网友通过工作手机上的聊天软件联系朱某,为朱某打车至平湖某小区。朱某在网友指示下开电瓶车到达平湖某广场,等待袁某出现。后袁某携带30万元现金交给朱某清点,在现金转移过程中,朱某被民警当场查获。原本想通过投资赚钱的袁某,在民警的多次劝说下,才意识到自己被骗了。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今年6月,朱某在明知上游资金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通过聊天软件接受上家指示前往平湖某广场,欲将袁某被诈骗的30万元现金进行转移,因被民警当场查获而未得逞。
法院认为,朱某伙同他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涉案金额达3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系共同犯罪。结合朱某犯罪未遂,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最终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4000元。
【法官说法】
天上不会掉馅饼,广大群众切勿被眼前“轻松赚钱”的虚假“馅饼”所诱惑,一旦放松警惕,就可能坠入电信网络诈骗的“陷阱”,沦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的“工具人”。务必
要坚守法律红线,切勿将自己的手机卡、银行卡、微信或支付宝账号出租、出借、出售给他人,更不能帮助犯罪分子转移犯罪资金,一旦触碰了法律底线,必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