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自称替老板采购五金工具,迟迟没有付清货款,认为自己并非欠款主体,不应当承担支付货款责任,法院如何判定?日前,市法院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最终依法判决:郭某向某机电修理部支付货款14424元。
【案件聚焦】
2020年7月至11月,郭某多次在某机电修理部采购斗车、手推三轮车、震动棒、震动机等五金工具,货款总计17934元。2020年8月,郭某向某机电修理部支付部分货款,剩余14424元未支付。后某机电修理部多次向郭某催讨货款,但郭某以老板钱款未结、自己在外有事等多种理由推辞,始终未支付相应货款。某机电修理部多次索要货款未果,遂起诉至法院,要求郭某支付其货款14424元。
【法院判决】
本案中,郭某对供货金额17934元,尚欠未付的货款14424元均无异议,但认为欠款主体是自己的老板,自己只是负责采购,不应当承担支付货款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首先,从交易过程看,虽然郭某向某机电修理部采购的五金工具是用于工地,但在具体的交易过程中,是郭某向某机电修理部下单采购,某机电修理部根据郭某的指示交货后,向郭某确认送货情况。且庭审中,郭某对收到案涉货物及欠款金额并无异议。其次,关于付款情况,虽然郭某自述其是为老板打工的,相关款项是由老板给付其现金,或者将钱打到其卡上之后,再由郭某支付某机电修理部,但郭某对其所在的公司名称,或者老板的名字均不知晓。最后,在某机电修理部多次向郭某催讨货款的过程中,郭某称其拿到款项后会支付给某机电修理部,但一直未支付相应货款。
综上,法院认为郭某关于其不应当承担支付货款责任的抗辩不能成立,最终依法判决郭某向某机电修理部支付货款14424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中,法院判决郭某支付剩余货款,核心在于认定交易主体责任归属。郭某声称其系采购对接人,但其在诉讼过程中,既未向某机电修理部披露实际买方信息,也无法明确实际买方身份,且在某机电修理部催款中并未明确拒绝支付,从而进一步强化了对方对其付款责任的信赖。依据民事交易诚实信用及合同相对性原则,在无法证明交易相对方知晓实际买方的情况下,直接参与交易的采购者需承担付款责任。此案提醒广大公民:在受托代理他人交易时,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作为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如不能如实披露,则自身可能面临民事责任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