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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法院审结的一案例入选

2023年浙江法院金融审判十大典型案例发布

日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2023年浙江法院金融审判工作报告》及十大典型案例。其中,市法院审理的一起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入选2023年浙江法院金融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2020年6月25日,任某驾车与行人孙某发生碰撞,造成孙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任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孙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任某为孙某垫付医疗费6.5万元。任某在某财产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150万元(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时,任某的驾驶证未换证,行驶证逾期未年检,事发后,任某已完成驾驶证换证,事故车辆已通过年检。2020年12月3日,任某在某财产保险公司营业场所签署《放弃索赔声明书》一份,内容包括“……因就本次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赔偿范围,且某财产保险公司承保时已经履行了明确告知义务,本人自愿放弃上述事故交强险抢救费1万元以外其他交强险、商业险向贵公司索赔的权利及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并由本人承担本次事故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若因本次事故造成贵公司经济损失的,贵公司有权向声明人进行追偿”。之后,某财产保险公司将交强险限额内的医疗费1万元向任某进行理赔。

孙某与任某、某财产保险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载明:某财产保险公司辩称因事故发生时,任某的驾驶证未换证、行驶证未经年检,故商业险内拒赔,并提供了商业险投保单、投保人声明、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手册相佐,经质证,任某认为投保单和投保人声明上的签字均非本人所签,某财产保险公司撤回上述两组证据。关于任某签署的《放弃索赔声明书》,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在未经受损害的第三者同意的情况下无权放弃第三者向保险人要求赔偿的权利,故认定某财产保险公司应赔付孙某133446.98元,扣除其已支付的1万元,尚需支付的金额为123446.98元,任某应赔付孙某2600元,因其已向孙某垫付5.5万元,超额支付的52400元由双方自行结算,故判决由某财产保险公司赔偿孙某损失71046.98元。另查,“驾驶人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及“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的,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情况系保险条款约定的免责事由。现任某诉请要求某财产保险公司支付任某先行垫付的医疗费52400元,并撤销《放弃索赔声明书》。

【裁判理由】

市法院一审认为,任某签署的《放弃索赔声明书》中明确载明放弃索赔的理由为“本次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赔偿范围且某财产保险公司承保时已经履行了明确告知义务”,但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审理情况可知,某财产保险公司主张事故发生时任某的机动车逾期未年检的情形属于保险免责事由,并为此出具投保单、投保人声明等证据材料,但在任某否认签名的真实性后,某财产保险公司即撤回了上述证据,也就是说,某财产保险公司并无相关证据可以证明其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已就“机动车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免责事由向任某尽到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并未对任某发生效力,《放弃索赔声明书》的内容与事实不符。某财产保险公司是在本起事故尚未向受害者赔偿完毕且实际损失未确定的情况下,即要求任某签署《放弃索赔声明书》,此时,某财产保险公司主张拒赔是否成立尚无定论,任某对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也尚缺乏充分判断,而任某自愿作出放弃索赔承诺的前提,是其相信某财产保险公司所称的“机动车逾期未年检”事实上会形成免赔事由,从而使某财产保险公司无需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在该前提不成立的情况下,任某基于此作出的承诺不能反映其真实意思,且实际上致使任某利益受损而保险公司从中获益,明显不符合公平原则。因此,案涉《放弃索赔声明书》并非任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显失公平的情形,任某要求撤销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故判决撤销《放弃索赔声明书》,某财产保险公司向任某支付保险金52400元。

【典型意义】

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在事故处理过程中签订《放弃索赔声明书》,明确载明放弃索赔的理由为“本次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赔偿范围且保险公司承保时已经履行了明确告知义务”,对该《放弃索赔声明书》效力的判断,应回归保险合同本身,保险公司应就其是否已于投保时就免除责任条款进行充分提示说明进行举证,举证不能的,仍应当承担保险责任。实践中,可能存在保险公司为免于赔付,利用投保人对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缺乏明确认识,而要求投保人签订免赔声明,主动放弃权利,甚至对保险公司存在瑕疵的承保行为以此种方式免除保险公司的责任,应当引起重视。

2025-01-03 2023年浙江法院金融审判十大典型案例发布 5 5 嘉兴日报平湖版 content_519498.html 1 3 平湖法院审结的一案例入选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