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活动中,质押担保是常见的融资手段,当债务人违约,质押物的处理往往成为争议的焦点。近日,市法院审结了一起因质押羽绒服引发纠纷的案件。
【基本案情】
张某将自己生产的羽绒服质押给杨某,以此向杨某借款,如到期张某未“赎回”,杨某有权处理质押的羽绒服。张某仅支付了部分利息,借款到期后,其无力偿还剩余本息。
“你那些衣服,价格合适的话,我就处理掉了啊。”
“给你打了这么多电话,你就是不接,也不商量怎么处理,那怎么办嘛?”
杨某多次微信催款均无果,便通过微信通知张某准备自行处理剩下的羽绒服,张某却迟迟未予回应。于是,杨某就将剩下的羽绒服变卖了。
“借你的钱我准备好还你了,我要提抵押的货了!你安排一下好吗?”
又过了一年,张某突然向杨某表示要还款提货,杨某未予理睬,张某遂诉至市法院,要求杨某返还质押羽绒服或折价赔偿。
【法院判决】
市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就其向杨某的相应借款提供羽绒服作为质押担保,并向杨某交付了羽绒服,故张某与杨某之间的质押关系依法成立。
在杨某多次催款并告知张某将处置剩余羽绒服的情况下,张某一再拖延甚至刻意回避,明显构成违约,故杨某实现质押权的条件已经成就,其有权自行变卖羽绒服并就变卖价款优先受偿。
但杨某未将变卖方式特别是变价款金额告知张某,也无法证明变卖价款是多少,同样存在不当之处。
市法院结合本地羽绒服市场的成本价以及清仓价情况、诉争羽绒服处置的难易程度等各方面的因素,综合确定诉争羽绒服的合理变价款,扣除杨某剩余债权本息后,确定杨某应当返还张某的变价款。
市法院依法判决杨某返还张某变价款,并且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张某和杨某均提起上诉,嘉兴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质权人在债务人未清偿到期债务时,有权依约处理质押物。为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债权人宜请求人民法院进行拍卖、变卖。如系出质人刻意回避的情况,质权人选择自行变卖,应以最大限度实现质押物价值为根本出发点,结合公开询价、多家比较等方法合理确定变卖价格,变卖过程中要及时签订买卖合同,保留好相应原件以及支付凭证,并将变价情况明确告知出质人及债务人。
法官在此提醒,签订合同的双方都应秉持诚信原则,包括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时,都应信守诺言,言行一致,诚实不欺。此外,订立合同要尽量避免简单随意,做到标题准确、主体清晰、标的详细、条款齐备、违约责任明晰,这样可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分歧,从而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