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诉讼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公民也有委托自己的近亲属等代为参加诉讼的权利。但如果向法院提供虚假的委托手续,则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人民调解过程中,郭某的父亲向人民调解机构提供了一份委托书,表示受儿子郭某所托,将会代为处理相关债务。该案经人民调解成功后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法院据此出具了民事裁定书予以确认。
而后,市法院在审理一起当事人申请撤销确认调解协议裁定纠纷中发现,郭某父亲此前提供的委托书存在“猫腻”。经法庭调查及司法鉴定,法院发现委托人处的签名并非郭某所签,而是郭某的父亲。为了让调解员相信,郭某的父亲还故意将该签名与自己的笔迹写得不一致。市法院遂依法裁定撤销前述民事裁定书。
“你这种行为浪费了司法资源,也扰乱了诉讼秩序。”法官向郭某的父亲释法,告知其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妨碍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应当予以制裁。郭某的父亲表示已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愿意接受法院处罚,最终缴纳了全部罚款。
【法官说法】民事诉讼活动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或诉讼参与人应提供真实的证据,即使是近亲属之间代为参加诉讼,也要提供真实的委托手续。伪造证据或作出虚假陈述的行为妨碍司法秩序,将受到法律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