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C04版:平湖自然资源和规划

海域立体分层设权介绍

◎背景

2022年4月,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推进海域使用权立体分层设权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探索海域管理从“平面”到“立体”的转变,拓展海域开发利用的深度和广度,为海上光伏、海上风电等项目立体开发提供可行路径,助推浙江海洋强省建设。

《通知》要求,坚持“因地制宜、稳妥推进,功能优先、适度兼容,依法设权、合规运行”的原则,在互不排斥和有限影响且可控的前提下,兼容多种用海行为,明确海域使用权立体分层设权“怎么分层”“怎么论证”“怎么审批”“怎么监管”等4个关键环节,从设权空间范围、海域使用论证、用海审批、产权登记、海域监测修复等五个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同时,要求各地开拓创新、稳妥有序推进,加强对立体开发海域监管并逐步建立退出机制,严守工作底线,确保海域资源有序开发、合理利用。

◎工作内容

(一)明确分层设权空间范围

1.海域空间分为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在一定使用期限内,可在同一海域,对不同主体或同一主体不同类型不同方式的用海行为分层设置海域使用权。

2.立体分层设权适用范围主要有跨海桥梁、海底隧道、海底电缆管道、海上风电、光伏、养殖、温排水等用海。

(二)明确海域使用论证内容

立体分层设权的海域使用论证工作要按照《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要求开展论证。重点论证以下内容:

1.海域立体分层使用应依据省、市海岸带综合保护与利用规划确定的基本功能和兼容功能,充分论证用海活动的兼容性,原则上兼容功能不能影响基本功能的发挥。

2.立体分层设权的海域应充分论证实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重点论证权属关系、使用年限、作业安排、利益补偿、责任义务、矛盾化解机制等事项,明确利益相关者协调结果,以及项目用海到期后的退出方案。

3.对于海上风电、海上光伏等工程性建设项目,应提出生态建设方案并明确实施主体,采取必要的生态修复措施,切实改善海洋生态功能。

4.立体分层设权的海域,宗海界址图需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明确拟使用海域的界址、面积等相关宗海信息,并补充海域立体分层设权示意图(相关技术规范另行印发);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空间三维坐标表达;用海申请时,需明确具体使用的海域立体分层空间。

(三)明确立体分层设权审批要求

项目用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报批材料需齐全规范。明确以下审批要求:

1.对已设定海域使用权的海域,进行立体分层设权的,应征得原使用权人同意后按程序办理用海手续,避免因海域权属产生纠纷。

2.对未设定海域使用权的海域,进行立体分层设权的,按照项目用海审批权限报批。不同类型项目同步实施的,可进行统一设计、整体论证;项目主体不同时,需协商一致。

3.立体分层设权用海批准文件中需明确宗海水面、水体、海床、底土等空间分层信息;对已设定海域使用权的海域进行立体分层设权的,还应明确原海域使用权的空间分层信息等变更内容。

4.实施立体分层设权管理的海域,海域使用金按现行有关文件(标准)分别计征。

(四)明确立体分层设权不动产登记

海域使用权确权登记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登记。明确以下登记要求:

1.海域立体分层设权办理不动产登记时,要在不动产权证和登记册中注明实际使用的水面、水体、海床或底土等空间分层信息,并附宗海界址图和海域立体分层设权示意图。

2.在已设定海域使用权的范围内实施立体分层设权的,原海域使用权人持协调协议、新的海域立体设权用海批准文件(出让变更合同或补充协议)等材料,到当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海域使用权变更登记;在此基础上,新申请用海人持海域立体设权用海批准文件或出让合同等材料,到当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海域使用权首次登记。

(五)立体分层设权海域监测修复

1.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组织用海主体加强对工程性建设项目周边资源要素的调查与跟踪监测,保证数据具有可追溯性、连续性,确保本底数据、演变过程“说得清、道得明”。

2.对海上风电、光伏项目等开展工程性建设的项目,用海主体要严格落实生态建设方案,依据施工期和运营期等不同阶段的资源、生态跟踪监测内容和要求,有针对性地加强开展生态修复,确保海域自然属性不丧失、海洋生态功能不下降。

◎平湖实践

围绕《通知》要求,平湖于2022年9月完成了首宗海域使用权立体确权,即浙江嘉兴港区综合利用物料运输管道项目用海,这也是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颁布实施以来嘉兴市首宗进行立体确权的用海项目。据悉,该项目投资2亿元,建成后年输量丙烷120万吨、丁烷50万吨,有效促进海洋经济发展。

2023-06-08 5 5 嘉兴日报平湖版 content_348639.html 1 3 海域立体分层设权介绍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