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C04版:公告

禁渔期主要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一、渔业相关法津规定

1.《渔业法》第三十条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

2.《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一)《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08年6月25日 公通字(2008)36号)

第六十三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2.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3.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4.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5.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法释〔2016〕17号)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海洋水域,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1.非法捕捞水产品一万公斤以上或者价值十万元以上的;

2.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3.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4.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捞的;

5.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捞的;

6.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4月9日起施行)

第三条 在内陆水域,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定罪处罚:

1.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一万元以上的;

2.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一千元以上的;

3.在禁渔区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

4.在禁渔期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1.暴力抗拒、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尚未构成妨害公务罪、袭警罪的;

2.二年内曾因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受过行政处罚的;

3.对水生生物资源或者水域生态造成严重损害的;

4.纠集多条船只非法捕捞的;

5.以非法捕捞为业的。

2023-03-29 5 5 嘉兴日报平湖版 content_328104.html 1 3 禁渔期主要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