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23〕1号)、《平湖市人民政府禁渔通告》(平政发〔2006〕12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平湖市实际,现将2023年我市休渔禁渔规定通告如下:
一、禁渔范围及时间
(一)东湖景区水域(海盐塘桥以北、上海塘桥以南、东湖大道以西的东湖二环之内水域)全年禁止一切渔业捕捞作业,包括娱乐性游钓。
(二)平湖市内陆外荡水域,每年4月1日零时至5月15日12时,除特殊规定以外,禁止一切捕捞作业。
(三)平湖市海洋休渔禁渔:除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
1.中型(船长12米及以上)张网渔船休渔时间: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
2.小型(船长12米以下)张网渔船休渔时间: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
3.刺网渔船休渔时间: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 4.渔业捕捞辅助船休渔时间: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农业农村部通告〔2023〕1号”和浙江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法律责任
各渔业生产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休渔禁渔有关规定,对违反休渔禁渔规定进行捕捞的行为,依据渔业相关法律法规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电话:
平湖市农业农村局:85117054
平湖市公安局:110
嘉兴海警局平湖工作站:95110
特此通告
平湖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