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瑞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局于2022年8月2日对你公司作出《履行行政处理决定催告书》(平人社监催字〔2022〕1号)。由于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你公司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对你公司进行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履行行政处理决定催告书》(平人社监催字〔2022〕1号)
平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8月30日
附件:
平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履行行政处理决定催告书
平人社监催字〔2022〕1号
嘉兴瑞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2年1月29日向你公司送达了平人社监理决字〔2022〕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我局现催告你公司履行下列义务:
支付胡**等15名职工134731元工资(附职工工资清单)。
本催告书送达十日后你公司仍未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收到本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如需陈述或申辩,请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公司放弃该权利。
联系方式:平湖市劳动保障管理服务中心(电话:0573-85024405)。
地址:平湖市当湖街道胜利路380号行政中心1号楼,邮政编码:314200。
平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