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C04版:平安平湖

伪造股东签名, 公司决议被依法撤销

■通讯员 游情天

【基本案情】

被告某洁具公司于2010年3月12日注册成立,现公司股东为夏某某、年夫某、年海某、沈某某。2019年12月20日,被告通知沈某某、年夫某定于2020年1月7日上午在公司执行董事办公室召开临时股东会,审议事项为拟延长营业执照的营业期限。2020年1月16日,被告作出《公司章程修正案》及《股东会决议—关于变更公司营业期限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各1份,《公司章程修正案》载明公司经营期限从10年变更为长期,股东会决议的内容为经代表100%表决权的4人股东同意变更公司营业期限为长期,同意修改公司章程,具体修改内容见“2020年1月16日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修正案”。

后原告沈某某、年夫某起诉至法院,称两人在股东会决议中的签名非本人所签,要求判令被告于2020年1月16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不成立。庭审过程中,第三人夏某某认可股东会决议中原告沈某某的签名由其代签、第三人年海某认可原告年夫某的签名由其代签。市法院审理后,依法支持了两名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法院认为,股东会的召开及股东会决议的形成应当符合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被告仅通知两名原告于2020年1月7日召开股东会,第三人夏某某亦称“1月7日召开股东会的,1月16日去工商所办理的登记,工商所就写了1月16日”,可见1月16日公司并未召开股东会,且第三人夏某某、年海某代两名原告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名事先未获得授权,事后两名原告亦不予追认,故法院认为该股东会决议不成立,遂作出上述判决。

2021-02-05 5 5 嘉兴日报平湖版 content_88071.html 1 3 伪造股东签名, 公司决议被依法撤销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