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平亦和 游情天
117袋冰冻鸟类渐渐解冻,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把一只只鸟类尸体从塑料袋内逐一取出清点……整整1878只野生鸟类铺满了整块空地。
这是去年3月19日发生在林埭派出所的一幕。看到眼前的场景,提前介入案件的检察官和所有在场的侦查人员都为之深感震撼。
“当时的场景记忆深刻,这些野生鸟类都是被告人毛某留在自家冰柜里还没来得及出售的,加上之前已经卖给餐馆和农贸市场的,能够固定的野生鸟类尸体证据已经达到5542只。”办案检察官说。
今年1月4日,市检察院依法对毛某以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市法院提起公诉,并附带提起民事公益诉讼。1月18日上午,市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这是嘉兴市首例适用《民法典》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一审由市法院院长和市检察院检察长“两长同庭”履行职务。
疫情期间的一次群众举报,牵扯出毒杀野生鸟类大案
年过半百的毛某未曾找过工作,平日里就靠着务农和偶尔捕点野鸟贩卖为生。2017年,毛某偶然间得到了一种叫“灭雀灵”的药饵,从此他的捕鸟技术就“开了挂”。稻谷配上少许“灭雀灵”,再放一点菜油混合搅拌,野生的鸟类根本抵挡不住这香饵的诱惑,只要吃上一点,就会立刻死亡。毛某一般都会在前一天至林地或田间撒饵,第二天再回到原地就能收获大量的已死亡野生鸟类。
近年来随着生态环境的改善,嘉兴南湖区、平湖等乡村的树林、田地都成为了毛某理想的捕鸟场。
去年3月14日,毛某开着电瓶车一路寻找合适的投饵地点,当开到林埭镇某个村的田边时,就停下来取出事先配好的“灭雀灵”饵料撒在田间,完事之后便回去了。第二天,毛某重新来到同一地点,共发现20多只已被毒死的野鸟,于是兴致勃勃地捡了起来。
此时正值疫情期间,住在周围的村民发现了毛某的异常举动,走近来围观,发现竟然是有人在毒杀野鸟,于是当场就打电话向有关部门举报。
毛某在田里捡得正起劲,但看到前来围观的村民越来越多,而且发现自然资源与规划部门的工作人员也已经来到了现场,一看大事不妙,心里一虚,连忙拎着已经捡到的十几只死鸟,趁乱跳上电瓶车一溜烟跑掉了。
后根据道路监控,公安机关在毛某的家中将其抓获归案,并在其家里的冷柜中发现了117包用塑料袋包裹着的冰冻鸟类尸体。后经清点,有1878只鸟类已作去毛处理,28只鸟类尚未作去毛处理,共计1906只。通过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其中1772只鸟类为珠颈斑鸠、(树)麻雀、白胸苦恶鸟、黑水鸡(红骨顶)、八哥等国家保护的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动物,亦称“三有保护动物”。
根据自然资源与规划部门的核算,毛某的涉案野生动物价值共计160万余元。
被毒杀野鸟胃内检测出有毒物质,卖至餐馆和农贸市场供人食用
经司法鉴定,“灭雀灵”其实就是克百威,又名呋喃丹,是一种高毒农药,不能用在蔬菜和果树上,对鸟类危害性尤其大。2019年12月27日,其被列入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而查扣的鸟类尸体胃内均能检出克百威成分。
对于被毒杀后的野鸟是怎样处理的,毛某的回答是卖给餐馆和农贸市场的经营户。这些“毒鸟”的最终去向,其实是到了人们的餐桌上。
通过证人证言、嫌疑人供述以及转账记录等证据,检察机关最终证实,在2018年至去年3月案发的这两年时间里,毛某与两家土菜餐馆和一名农贸市场经营户形成了固定供货关系,其间共贩卖了3770只属于“三有保护动物”的野生鸟类。
而这两家土菜餐馆的经营者和农贸市场的这名经营户,也因明知是他人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追究了刑事责任。
检察机关适用《民法典》对毛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据此案的主办检察官介绍,毛某违反狩猎法律法规,用含有克百威成分的稻谷进行毒鸟狩猎,而且将中毒死亡后且胃内仍残留有毒物质的鸟类供人食用,还属于在食品加工、销售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物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牵连犯,应择一重罪,即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毛某的行为不仅侵害了野生动物资源及生物多样性,破坏了生态环境资源,而且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健康权和生命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在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积极履行公益诉讼职能,依法作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对毛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和生态环境资源。
据了解,在《民法典》实施以前,对破坏生态追究侵权人民事责任只能根据《侵权责任法》一般规定,并没有设置具体的条款。《民法典》实施后,第七编第七章设置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在《侵权责任法》“环境污染责任”的基础上增设了“生态破坏责任”条款,对于破坏生态的追究责任规定得更加明确和具体。
毛某的行为虽然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前,但《民法典》对破坏生态的追究责任有更为详尽的规定。本案适用《民法典》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且不存在会“明显减损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的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的合理预期”的情形。
本案中,对于毛某的生态环境资源损害行为,检察机关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请求法院判令毛某承担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赔偿1581600元,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1月26日上午,市法院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毛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三万五千元;禁止在三年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和狩猎活动;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共计1581600元;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