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游情天
工资是农民工及其家庭生活的最主要来源,是农民工的养命钱,也是提升农民工群体获得感、安全感的物质基础。近期,市法院依法解除了对涉案被告名下15个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保全措施。这是国务院令第724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自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以来,市法院首次依法解除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冻结。
【案件事实】
近期,嘉兴某置业有限公司向市法院起诉福建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嘉兴某置业有限公司向市法院申请冻结被告福建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400万元并依法提供了担保。市法院在收到原告申请后,依法出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的21个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合计647万余元。在银行账户被冻结后,被告向市法院提交证据,证明21个银行账户中,有15个银行账户是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国务院发布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划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第九条规定,被执行企业因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不能清偿所有执行债务的,人民法院要积极引导各方当事人进行协商,依法为企业缓解债务压力、恢复生产经营创造条件。
《关于政法机关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意见》第六条规定,慎重使用逮捕和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性措施。办理涉企业案件,能够采取较为轻缓、宽和措施的,尽量不采用限制人身、财产权利的强制性措施。需要查封、扣押、冻结的,一般应当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被保全人有多项财产可供保全的,在能够实现保全目的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选择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小的财产进行保全。
【法官说法】
本案中,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向市法院提出诉讼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应当予以保全。但因为疫情的原因,企业经营、农民工的工作及收入均受到很大的影响。在此情况下,冻结被告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会影响社会稳定,损害农民工权益,加重企业复工复产的压力。因此,市法院依法作出裁定,解除了对被告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保全措施。这体现了法院作为审判机关,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理念,为保障企业及农民工群体的合法权益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