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C04版:平安平湖

对涉民营经济案件慎捕慎诉

检察机关给予民企更多的司法关护

“这次事故的教训对我来说是惨痛的,事情发生后,我在思想上和精神上承受着很大的压力,也让我真正认识到了‘安全生产’这四个字的分量有多重!”6月22日,市检察院举行了一场检察听证会,对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民营企业负责人周某拟作定罪不起诉案件进行公开审查。周某在听证会现场的话语中,充满了懊悔之意。

同日,市检察院从维护民营企业稳定可持续发展出发,综合案件当事人、侦查机关、安监部门的陈述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监督员、人民监督员等各方意见,对这起重大责任事故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周某依法作出定罪不起诉决定,在罪责刑相适应的情况下,最大限度保障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和发展。

据了解,去年12月4日,犯罪嫌疑人周某作为平湖市某公司代总经理及该公司烘燥定形联合机钢平台拆卸作业现场负责人,在未事前编制钢平台拆除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情况下,通知部分员工前去拆除钢平台。被害人丁某在收到通知后提前自行前往并违规自行开始拆卸,犯罪嫌疑人周某后带领其他员工赶到现场,在明知被害人丁某未按要求佩戴安全帽、吊车未固定钢平台的情况下,没有有效制止和纠正丁某的违章作业,导致拆卸作业时钢平台突然坍塌、丁某被坍塌的钢平台砸中头部而死亡的重大责任事故。

后经安监部门事故调查报告认定:丁某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违章作业,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周某作为公司代总经理、作业现场负责人,未有效制止和纠正作业人员违章作业,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承办检察官经过案件审查、实地走访查明: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周某及时报警、组织现场施救,并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企业事后赔偿被害人家属120万元,民事赔偿部分已经履行完毕,被害人家属对犯罪嫌疑人周某表示谅解,要求从轻处罚;企业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贡献较大,案件的处理结果将会对企业的正常生产发展造成一定的影响。

承办检察官根据事故原因、危害后果、主体职责、过错大小等因素,综合考虑全案,认为犯罪嫌疑人周某无前科,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有自首悔罪、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取得谅解等法定及酌定从轻情节,并考虑到周某作为管理人员在案发后企业安全管理方面进行的一系列努力及企业进一步经营和发展的需要,故提出对犯罪嫌疑人周某拟定罪不起诉的处理意见,并明确后续还会跟安监部门密切联系,继续跟进该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在场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监督员、人民监督员充分发表了对本案的看法,一致同意检察机关拟定罪不起诉意见。

据悉,市检察院出台《关于高质量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工作意见》,打造更好法治营商环境,以涉民营经济案件“一案一报备”“一类一集中”“一案一评估”“一案一总结”“一案一回访”五项办案机制为抓手,在办理涉民营企业管理人员犯罪案件时,深入研究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坚持“对涉民营经济案件慎捕慎诉”司法理念。去年至今,共决定不捕涉罪民营企业负责人、高管等10人,不起诉20人,并做好挽救、帮教工作,防止其再陷刑事法律风险。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涉民营经济案件审慎采取逮捕、起诉、查封、扣押等措施,坚决避免办了一个案子、倒了一家企业、下岗一批职工,积极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检察力量。

■通讯员 平亦和

2020-07-08 对涉民营经济案件慎捕慎诉 12 12 嘉兴日报平湖版 content_95012.html 1 3 检察机关给予民企更多的司法关护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