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C04版:市场监管

机械五金厂违规使用 问题叉车被处罚

■通讯员 时 游

【案情】

2020年4月,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我市某机械五金厂进行检查,发现在该厂操作车间内有1台叉车正在作业,该厂负责人现场无法提供该叉车有效的检验报告。经执法人员查询系统信息后发现,该叉车最近一次检验结果为不合格。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随即,市市场监管局对该企业立案进行调查。

【办理】

经查明,该企业于2010年购入该叉车,并于同年投入使用。最近一次由检验机构对该叉车进行的检验结果为不合格。之后,当事人在未对上述叉车再次进行检验并取得检验合格报告的情况下,便再次将该叉车投入使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及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了使用检验不合格叉车的违法行为。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 责令该企业停止使用该叉车,并对该企业作出了罚款的行政处罚。

【评析】

特种设备安全与广大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息息相关,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管理负有主体责任。使用经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极易造成安全事故的发生,属于严重违法行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定期委托有相关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对本单位的特种设备进行检验,经检验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经过检修并检验合格后,方能再次投入使用。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条款:

第三十二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第四十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二)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

(三)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

2020-07-02 12 12 嘉兴日报平湖版 content_92715.html 1 3 机械五金厂违规使用 问题叉车被处罚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