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C03版:公告

禁渔期主要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平湖市2020年 休渔禁渔通告

为保护鱼类产卵繁殖,增殖养护渔业资源,维护水生态安全,建设和谐、生态、美丽平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平湖实际,现将2020年我市休渔禁渔规定通告如下:

一、禁渔范围及时间

1.东湖景区水域(海盐塘桥以北、上海塘桥以南、东湖大道以西的东湖二环之内水域)全年禁止一切渔业捕捞作业,包括娱乐性游钓。

2.平湖市内陆外荡水域,每年4月1日零时至5月15日12时,除特殊规定以外,禁止一切捕捞作业。

3.平湖市海洋休渔禁渔。除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刺网类作业休渔时间:5月1日12时至8月1日12时:单桩框架张网作业休渔时间: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渔业捕捞辅助船休渔时间原则上为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农业部通告〔2018〕1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法律责任

各渔业生产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休渔禁渔有关规定,对违反休渔禁渔规定进行捕捞的行为,依据渔业相关法律法规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电话:

平湖市农业农村局:12316

85117054(城郊) 85522175(乍浦)

平湖市公安局:110

特此通告

平湖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3月24日

一、渔业相关法津规定

1.《渔业法》第三十条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

2.《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1.《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08年6月25日 公通字(2008)36号)

第六十三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三)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四)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五)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020-03-24 平湖市2020年 休渔禁渔通告 12 12 嘉兴日报平湖版 content_57968.html 1 3 禁渔期主要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