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5日是第55个世界环境日,我国六五环境日主题为“全面绿色转型,共建美丽中国”。近日,平湖法院开展环境资源案件集中审判活动,以法守护天蓝、地绿、水清。
【案例1】抓点“野味”尝尝鲜?非法狩猎被判刑!
主要案情
2026年1月,家住新埭镇的范某萌生了“抓点野味过年吃”的想法,于是在家附近的小树林里铺设了3张捕鸟网。
2026年1月至2月10日期间,范某使用网捕方式非法猎捕野生鸟类30只,这些鸟类均为珠颈斑鸠,为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动物”)。
案发后,被告人范某已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9000元。
法院判决
平湖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范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禁猎区内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鉴于被告人范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已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最终,法院依法判处其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
【案例2】饭店里卖“野味”?两人双双获刑!
主要案情
徐某是平湖一家饭店的老板,为了让熟客多多光顾生意,2026年1月下旬,徐某联系上了王某,询问是否有野鸟出售。
2026年1月20日至1月23日期间,王某在当湖街道某处草地上,采用张网的方式非法猎捕野生鸟类共计60只,拔毛处理后以450元的价格出售给徐某。而后,徐某将其中15只加工后出售给他人食用。
经鉴定,剩下的45只死亡鸟类中,1只黄胸鹀,系国家一级保护动物;44只为田鹀,系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动物”)。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王某已共同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20700元,并退缴违法所得。
法院判决
平湖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出售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被告人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收购、出售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鉴于二被告人在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罪行,均自愿认罪认罚,且积极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最终,法院依法判处二人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
法官提醒
六五环境日只有一天,但环保行动没有终点。法院在此倡议,餐饮从业者要坚守行业底线,坚决杜绝收购、加工、出售野生动物行为。广大群众要摈弃“野味滋补”错误观念,自觉抵制违法交易,如发现非法猎捕、交易野生动物的线索,请您及时举报。让我们携手同心,以法治守护绿水青山、万千飞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