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C02版:要闻

告知书

致平湖市钟埭街道东大街93-97号毛宅相关权利人:

东大街93号:钱金良 东大街95号:谢照龙 东大街97号:胡新根

东大街93-97号毛宅为民国时期传统民居,具有重要的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已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依法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保护,你方作为该文物建筑相关权利人,负有保护、修缮该文物建筑的法定义务。

巡查显示,该文物建筑局部存在墙体风化剥落、围墙破损等情况,必须加强日常维护与安全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32条“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之规定,现责令你方在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履行以下法定义务:

1.立即委托编制方案,组织具有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对东大街93-97号毛宅开展安全评估,制定符合文物保护要求的加固维修方案;

2.严格按照方案实施加固维修作业,优先消除建筑坍塌、构件坠落等安全隐患,妥善清理现场散落构件并做好保护,确保文物建筑本体安全及周边公共安全。

若你方未在上述期限内启动并有效实施加固维修工作,或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修缮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32条规定,平湖市人民政府钟埭街道办事处将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该文物建筑实施抢救性加固维修,所产生的费用将由你方承担,同时将依法追究你方未履行文物保护义务的相应法律责任。

请你方高度重视,立即落实文物保护修缮要求,逾期将依法处理。

告知单位:

平湖市人民政府钟埭街道办事处

2026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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