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奉先锋、柯昌红、平湖一大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平湖市当湖街道棵棵面店与被告奉春花、奉芙蓉、谢丽滨、吴宁芳名誉权纠纷一案,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于2025年7月3日作出(2024)浙0482民初5105号一审判决:
一、被告奉春花、奉芙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各自微信朋友圈及溆浦县三江镇龙泉山村妇女工作微信群内以公开方式向原告奉先锋道歉(具体内容须经本院审查,发布后至少在七日内不得删除),如果被告奉春花、奉芙蓉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本案判决书主要内容刊登于其他媒体上,费用由被告奉春花、奉芙蓉负担;
二、略;
三、被告奉春花、奉芙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各自微信朋友圈向原告平湖市当湖街道棵棵面店、平湖一大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道歉(具体内容须经本院审查,发布后至少在七日内不得删除),如果被告奉春花、奉芙蓉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本案判决书主要内容刊登于其他媒体上,费用由被告奉春花、奉芙蓉负担;
四、略;
五、略;
六、略;
七、被告吴宁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嘉兴圈发帖向原告柯昌红、奉先锋、平湖市当湖街道棵棵面店、平湖一大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道歉(具体内容须经本院审查,发布后至少在七日内不得删除),如果被告吴宁芳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本案判决书主要内容刊登于其他媒体上,费用由被告吴宁芳负担;
八、略;
九、略;
十、略;
十一、略;
十二、略;
十三、被告谢丽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嘉兴圈发帖向原告柯昌红、奉先锋、平湖市当湖街道棵棵面店、平湖一大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道歉(具体内容须经本院审查,发布后至少在七日内不得删除),如果被告谢丽滨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本案判决书主要内容刊登于其他媒体上,费用由被告谢丽滨负担;
十四、略;
十五、略;
十六、略;
十七、略;
十八、略;
十九、略。
上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