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C04版:专版

嘉兴法院发布2025年度弘扬社会正能量十大典型案例

平湖法院两个案例成功入选

过去一年,平湖法院以“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目标,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一份份兼具天理、国法、人情的判决,在法治轨道上明规则、扬正气、树新风,让司法有力量、有是非、有温度,让群众有信心、有遵循、有保障。近期,嘉兴法院发布2025年度弘扬社会正能量十大典型案例,平湖法院两个案例成功入选。

【案例一】

培训公司迁址后拒绝退费

法院:格式条款无效,返还预付款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陈女士与某教育培训公司签订《课程销售协议》,约定某教育培训公司为陈女士及其女儿提供早教课程,优惠价为17914元,课程数为“正课144+赠课6节”,并明确了授课地址。协议签订后,陈女士全额支付了课程费用,培训公司亦在约定履行期限为陈女士的女儿提供了125节早教课程服务。

然而,2025年1月,培训公司单方面搬迁地址,陈女士女儿上课距离由原来的0.6公里变成了6公里。陈女士多次与培训公司协商,要求退还剩余课程费用2985元。但培训公司以协议约定“已上过全期一半以上课程者,不退还任何已付费用”为由,拒绝退费。

双方多次协商无果,陈女士遂向平湖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课程销售协议》,并退还剩余课程费用。

【裁判结果】

平湖法院审理认为,陈女士与某教育培训公司签订的《课程销售协议》属于预付式消费合同,具有一定人身属性。在协议履行过程中,某教育培训公司却变更了上课地点,变更后的经营场所与原经营场所相距5公里左右,影响了陈女士接受服务的便利性。同时,《课程销售协议》系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依法解除合同或者请求返还预付款的权利,属不合理限制、排除对方主要权利,该格式条款无效。最终,法院判决双方的《课程销售协议》解除,某教育培训公司返还陈女士剩余预付款2985元。判决后,当事人均未上诉,某教育培训公司已履行全部义务。

【典型意义】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涵,诚信经营是市场主体的基本义务。预付式消费中,经营者单方变更服务条件、以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合法权利,既违背诚信原则,也损害公平正义。法院依法厘清权责、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司法裁判规范市场行为、引领诚信风尚,传递的是“诚信履约、公平护权”的价值理念。

【案例二】

七旬老人被撞,保险公司拒赔误工费

法院:为“银发”劳动者撑腰

【基本案情】

康某驾驶重型栏板货车与方大爷驾驶的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方大爷受伤、货物受损、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当日,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康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该事故造成方大爷右足多发骨折及脱位,目前遗留右足足弓结构部分破坏,评定为十级伤残,误工期为伤后180日。康某驾驶的重型栏板货车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限额15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方大爷遂诉至法院,请求保险公司、康某赔偿包括误工费在内的各项损失合计14余万元。保险公司认为事故发生时,方大爷已年满70周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无权请求赔偿误工费。

【裁判结果】

平湖法院审理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除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损失外,还应当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事故发生时,方大爷虽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根据其提交的营业执照、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可以证实其在小区开设杂货店,其受伤必定造成误工损失,故法院结合误工时间等事实,认定应当赔偿方大爷误工费损失1.8万元。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方大爷10万余元。判决后,保险公司上诉,嘉兴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法定退休年龄并非误工损失的绝对界限,不少老年人退休后仍通过合法劳动获取收入,其劳动权益与误工损失应受保护。保险公司以“超退休年龄”简单拒赔,有违公平诚信。法院判决既维护了受害人合法权益,也明确了“老有所为”的劳动价值受法律认可,助力形成公平友善的社会氛围,传递的是“公平公正,尊重劳动”的价值理念。

2026-02-10 嘉兴法院发布2025年度弘扬社会正能量十大典型案例 5 5 嘉兴日报平湖版 content_605078.html 1 3 平湖法院两个案例成功入选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