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C04版:专版

买受人怠于验收, 能否以质量问题为由拒付价款?

买受人怠于履行验收义务又以货物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价款,这样的做法可行吗?日前,市法院公开审理了这样一起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乙公司向甲公司定作24台设备并签订《设备承揽合同》,合同总价款为5980万元。其中,双方对预付款、进度款、发货款、到货款、验收款、质量保证金的付款条件和期限均作了明确约定,并约定了质量保证期为验收合格且投入使用18个月,或货到现场整体交付起24个月,先到为准。

“我方已将设备全部交付,请贵公司付清余款。”甲公司将全部设备交付以后,乙公司支付了4186万元,尚余1794万元未支付。

“请待我方通过验收后即支付剩余费用。”然而距离设备交付24个月过去以后,乙公司没有对质量提出异议,也没有验收该批设备。

无奈之下,甲公司将乙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乙公司立即支付剩余的1794万元合同价款。

【法院审理】

市法院审理查明,案涉24台设备已于2021年10月全部交付,且甲公司已于2022年4月将全部技术资料邮寄给了乙公司,即便按照乙公司的主张,甲公司已于2022年6月提供全部技术资料,至今已超过24个月。根据合同约定,案涉设备的质保期已经届满。

市法院认为,涉案合同就质量保证期作出了明确约定,定作人有义务及时检验货物,并在合理期限内将存在的质量问题通知承揽人,如果定作人怠于履行检验及通知义务,应自行承担后果。本案中,乙公司未在质保期内对案涉设备及时验收,存在怠于履行验收义务的情况,故其再以设备未通过到货验收为由主张付款条件尚未成就,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在承办法官的耐心释法明理下,乙公

司认识到了及时履行验货义务的重要性,及时付清了全款,该起纠纷就此了结。

【法官说法】

检验期在合同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买受人享有对货物质量、规格等查验权利的同时,也应履行及时验收的义务。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质量符合约定;如果没有检验期限约定的,买受人应在发现或应当发现标的物的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或收货之日起两年内通知出卖人,否则视为符合约定。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法官在此提醒,验货是买卖交易中的重要环节,关乎付款义务、违约责任等,忽略验货环节,可能因此承担不利后果。为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要做好产品验收期的约定,并积极履行货物检验义务,在发现质量不符合约定时,要在合理时间内通知对方。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二十条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

第六百二十一条第二款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二年的规定。

第六百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检验期限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推定买受人已经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检验,但是有相关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七百八十一条 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025-04-18 5 5 嘉兴日报平湖版 content_544623.html 1 3 买受人怠于验收, 能否以质量问题为由拒付价款?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