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C02版:要闻

为朋友“出手相助” 未曾想双双触法

■记者 张宇青 通讯员 罗依婷

本报讯 一场“出手相助”,不仅未能让朋友逃脱法律制裁,自己也因触犯法律身陷囹圄。近日,市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帮助毁灭、伪造“醉驾”证据案,经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市人民法院以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拘役4个月。

事情发生在去年8月某日凌晨。当天,朱某某在夜宵烧烤摊小酌几杯后看到执勤交警正在对自己的“小兄弟”王某某进行酒驾检查,经呼气检测,王某某涉嫌醉驾。

“老王是个体货运司机,如果因为醉驾被判刑,驾照被吊销,饭碗可就砸了!”朱某某决定“帮”王某某一把。恰好路边是他常光顾的餐饮店,凭借与老板相熟,朱某某冲进这家餐饮店抄起两瓶酒直奔现场,趁执勤交警准备带王某某前往医院提取血样样本的空隙,朱某某一手搂住半醉半醒的王某某,一手将打开的酒瓶塞进王某某嘴里强行灌酒。

朱某某自以为的“聪明之举”,早已被现场的执法记录设备全程拍下,也让自己陷入了法律困境。去年11月11日,案件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过程中,朱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对自己的冲动行为表示悔过。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近日,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作出上述判决。

王某某的行为最终也没有逃脱法律制裁。“朱某某‘突袭’灌酒、毁灭证据的行为使得证明王某某在驾驶机动车时的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的证据不足,检察机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的处理。” 市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副主任潘金健说,但当前证据仍能充分证实王某某酒后驾驶营运车辆的事实,检察机关认为虽对王某某作出不起诉处理,但仍需要给予其行政处罚。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启动了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机制,于2月18日向市公安局提出对王某某处罚的检察意见。后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依法对王某某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并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潘金健表示,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指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真正的朋友应当明辨是非,案件中朱某某的“江湖义气”万不可取。对已经涉嫌违法犯罪的朋友,如果盲目伸出“援手”给予非法的“帮助”,不仅不会让对方走出困境,反而会让自己也受到法律的制裁。

2025-03-17 5 5 嘉兴日报平湖版 content_536599.html 1 3 为朋友“出手相助” 未曾想双双触法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