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骑行隐患致损伤 安全警示护权益
【案情简介】
2024年6月11日,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消费者高先生称其携10岁儿子在抖音某网红店购买一款16英寸儿童自行车,后续在骑行过程中车辆前轮脱落,其子前倾跌倒,导致已换恒牙的门牙断裂,下巴缝了6针,医疗费用已花费5000多元,后续仍将有一大笔修复开销。接到该投诉后,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前往现场检查,查阅商家各项凭证报告。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本案中,消费者向商家购买的儿童自行车虽不构成销售不合格产品,但在涉及人身安全的调节装置上未向消费者作出警示告知,因此经营者应当履行相应的赔偿义务。
案例二:
订单不符引争议 定金诉求应落实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1日,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其在某移门经营部定制了2扇灰油砂玻璃门,双方签订了定制协议,并支付了定金500元,但两扇门送到后,陆先生发现商品与其定制的存在差异。与商家协商时,商家以定制协议未明确要求,“定制商品”不支持退还为由拒绝退货。接到该投诉后,工作人员立刻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现场调解。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的,有权要求退货、换货或修理,此规定并未特别排除“定制商品”。在本案中,消费者购买的定制门灰油砂玻璃层数未达到客户需求,影响了其使用效果,消费者要求退货退款的请求合理,且于法有据。因此,商家应同意退货退款。
案例三:
未成年人文身受损害,依法维权显公正
【案情简介】
2024年9月4日,市消保中心接到一起现场投诉,我市某文身店为一名未满16周岁的男孩进行了背部大面积文身,家长得知后要求经营者赔偿清洗文身痕迹的相关费用和该未成年人背部皮肤损伤修复费用,双方协商不成产生纠纷。接件后,市消保中心高度重视,第一时间与相关部门商讨确认,明确法律依据和处理流程。
【案例评析】
《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第三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教育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对未成年人产生文身动机和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不得放任未成年人文身。”第四条规定:“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家长和监护人也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引导和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审美观,避免因一时冲动而带来终身的遗憾。
案例四:
美容祛斑需谨慎 冲动消费不可取
【案情简介】
2024年5月22日,有消费者向市市场监管局反映,称其于2024年4月9日去某美容店内做了价值398元的祛斑项目,其做完之后当天发现没有明显的效果,美容店表示祛斑需要一个月后才会有明显效果。经过一个月的等待后,王女士依旧觉得没有任何效果,故再次联系美容店退款。接件后,由于电话调解证据呈现不足,双方未能达成一致,约定线下调解。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经营者需保证服务质量,祛斑服务作为具有时效性和效果承诺的项目,商家应对预期效果作出合理说明并提供质量保障。本案中,美容店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且在服务无效后以“效果周期长”为由推诿,实质是利用信息不对称掩盖经营缺陷。
案例五:
质保承诺未随店 消费承诺须保证
【案情简介】
2024年12月18日,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钱先生投诉,其于2018年在平湖某汽车4S店购买了一辆价格12万元的汽车,同时还购买了1145元的终生质保,现平湖的4S店关闭了,销售告知质保统一转到了一家汽车维修公司,其11月份前往维修公司修车,但维修公司工作人员表示不接受质保。接到该投诉后,市消保中心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联系维修公司。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既然质保已经统一转移,由现公司履行质保义务,其应当履行其责任。
案例六:
免责条款难遁责 监管介入护权益
【案情简介】
2024年6月27日,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其孩子在宠物店内花费20元体验“撸猫”服务时,不慎被猫抓伤。家长要求宠物店承担相应责任,但店家以店内张贴的“进店须知”及后续签订的《免责协议书》为由,拒绝赔偿。接件后,工作人员立即展开调查。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本案中,宠物店通过张贴提示语及签订《免责协议书》的方式,试图免除其对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理应承担相应责任。
案例七:
虚假宣传治百病 银发消费要辨明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18日,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我市某养生馆涉嫌发布虚假广告,通过短视频宣传其购置的“MET WELL生物共振元气芯片舱”的设备具有治疗疾病的功能,导致老年人受骗。根据举报线索,工作人员对该养生馆在短视频平台上发布的广告和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
【案例评析】
本案消费者大多是60岁以上老年人,该养生馆通过某短视频平台多个账号发布虚假广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利用老年人对信息辨别能力不足、容易轻信他人的特点,忽悠老年人进行高额消费,有关部门也将对其进行严格处置。
案例八:
违禁药品入奶茶 生命健康不可欺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8日,消费者宋女士举报称,其线上购买的奶茶使其不适,怀疑添加成分有问题。根据举报线索,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协同市公安局对该奶茶店的行为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奶茶店销售的Yso Majic奶茶抽检样品中检出含有西布曲明。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以生命健康为代价牟利”的恶性事件。商家为牟利在网红奶茶中掺入国家禁用的减肥药西布曲明,导致消费者饮用后身体不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此案警示从业者须严守诚信经营底线,任何以牺牲公众健康为代价的商业行为终将付出代价。
案例九:
莫向未成年人售酒,尽好“护苗”责任
【案情简介】
2024年9月4日,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线索举报,称一家西餐吧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水。依据线索,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前往现场,查见西餐吧的经营场所内未贴有“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酒水”或类似标识标语。经查实,西餐吧的涉案货值金额为188元,于是对其进行没收违法所得188元、并处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本案虽所涉金额较小,却直击未成年人保护的核心命题,故处罚力度较大,以起到警示作用。法律对禁售烟酒的规定不仅是禁令,更是对社会责任的划定。唯有经营者敬畏规则、监管部门严格执法、家庭与社会协同守护,才能为未成年人构筑真正的“防护网”。
案例十:
销售违法化妆品 法网恢恢终自噬
【案情简介】
2024年5月29日,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举报,称其于淘宝网平台一店铺购买美版修丽可植萃亮妍修护精华液,收货后发现该产品均为外文,且该产品未经注册、未加贴中文标签、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及未公示营业执照、未公开真实的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要求查处。后经执法人员查实,该网店存在销售未备案化妆品、未在经营网店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等三项违法行为,销售金额巨大,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本案中网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它警示我们,无论是线下实体店还是线上平台,“合规经营”不是选择题而是必答题。而作为消费者,也要明辨商品,做好个人消费权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