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C04版:专版

技术咨询官赋能审判工作提质加速

“法”护营商 “优”无止境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许某、张某以自己生产的6000件羽绒马甲、6193件羽绒服作为质押物向杨某进行质押借款,借款金额37万元。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借款期限为3个月,如借款人未按约支付利息或者到期未“赎回”,则杨某有权处置质押物。借款期限届满后,许某、张某仅归还部分借款并“赎回”60件羽绒马甲、853件羽绒服,余款经杨某

多次催讨至今未付。催款期间,杨某多次告知许某、张某将处置剩余质押物。催款无果后,杨某于2023年7月自行将质押物进行变卖处置。现许某、张某以杨某擅自处置质押物为由,起诉要求杨某返还质押物或在扣除借款本息后支付相对应价款1029477.07元。

裁判结果】

市法院认为,杨某实现质押权的条件已成就,其有权依约自行变卖案涉质押羽绒服并就变卖价款优先受偿,但仍负有参照当时市场价格的注意义务,不应损害出质人的合法权益,合理变价后如有超过债权数额部分,应当返还出质人。关于案涉质押物的市场价格,从羽绒服行业的一般交易习惯来看,“市场价格”主要可分为零售价、批发价、成本价以及清仓价。法院结合当地羽绒服市场的成本价以及清仓价情况、案涉羽绒服的处置难易程度、案涉羽绒服的数量及款式、双方沟通情况、二原告存在逃避债务的严重违约行为等因素,认为本案不能以零售价或者批发价等包含经营利润的市场价格来衡量,亦不应苛责杨某严格按照成本价“保底”处置大量的质押物;再结合杨某未及时告知变价方式、金额等因素,最终酌情确定诉争羽绒服的合理变价款合计为432730元,扣除杨某实现质权时的债权本息金额后,杨某尚应返还二原告变价款110348.14元。

【法官点评】

以库存羽绒服装作为质押物,质权人采取自力救济方式以批量清仓价自行处置质押物,已成为平湖羽绒服装市场新类型矛盾纠纷的典型。本案系平湖服装行业技术咨询官委员会成立后,由其提供专业咨询意见协助法院查明事实的首例判决。法院依据案件事实,参考行业规则、交易习惯,依法作出公正判决,提升商事审判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平等保护了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2025-02-12 “法”护营商 “优”无止境 5 5 嘉兴日报平湖版 content_527746.html 1 3 技术咨询官赋能审判工作提质加速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