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C04版:专版

股权代持有风险 挂名股东需谨慎

不出资,只挂名,当有人请你做公司名义股东时就要警惕了,你可能因此承担一定的责任。近日,市法院就办理了这样一起名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案件。

【基本案情】

陈某因施工合同纠纷,将某装修公司诉至市法院。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该装修公司承担违约损失责任,但该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进入执行程序后,因该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陈某向法院申请追加该公司股东王某益为被执行人。

“我跟王某秀签过股权代持协议,他才是公司真正的股东,我只是挂个名而已,也要承担责任吗?”王某益向法院出具了与王某秀签订的《股权代持协议书》,主张自己仅为名义股东,公司债务与自己无关。

市法院认为,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具有对外效力,而该股权代持协议属于王某益与王某秀内部约定,没有对外效力,王某益不能据此否认其股东身份,应当承担其作为股东相应的责任。该公司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王某益作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最终,法院裁定追加王某益为被执行人,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说法】

名义股东是指一方与他方约定,同意仅以其名义参加设立公司,实际上并不出资,公司注册资本均由他方投入,该不出资一方即为挂名股东。名义股东虽然不是股权的真正权利人,但是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的内部约定不具有对外效力,在公司负债等特定情况下,可能需要承担责任,如果公司存在违法经营甚至犯罪行为,名义股东可能还会因此受到牵连。

因此,当有人请你帮忙代为持股,并承诺不会有任何风险时,一定要理性分析、谨慎决定。如因当名义股东而需承担公司债务,也不要慌张,可以凭股权代持协议书、交易记录等证据,向隐藏在背后的实际股东另行提起诉讼,追偿所受损失。

【相关法律】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24-11-22 5 5 嘉兴日报平湖版 content_514382.html 1 3 股权代持有风险 挂名股东需谨慎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