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卖的是“精品二手车”,到手却成了“重大事故车”,可以要求“退一赔三”吗?近日,平湖法院公开审理了这样一起二手车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何某经肖某介绍,在某二手车公司买了一辆价值22.7万元的宝马二手车。
“你放心,这是一辆精品二手车。”在销售过程中,公司老板麦某称该二手车质量有保障,绝对没有发生过任何事故。何某信以为真,于是在麦某的安排下,与该车登记车主范某完成了车辆过户手续。
过了一段时间,何某又将这辆车卖给了安徽六安的一家二手车公司,结果却收到一纸诉状。
原来,六安这家二手车公司在将车辆送去维修时,发现该车是一辆重大事故车,于是将何某诉至金安法院,要求解除与何某的购车合同、返还购车款等。
“难道我被骗了?这真是一辆重大事故车?”不明所以的何某再次向麦某、肖某核实车辆情况,仍被告知该车未发生过重大事故。
而后,金安法院查明,该车事实上是一辆已经被推定全损的报废车,是经过维修翻新后再进行销售的,支持了六安二手车公司的诉讼请求。
车辆又回到了何某手里,何某找到麦某讨要说法,但对方依然坚持该车无重大事故。无奈之下,何某将麦某的二手车公司、麦某、肖某、范某一同告上法庭,要求退还购车款22.7万元并主张3倍赔偿。
【法院判决】
平湖法院审理查明,案涉车辆经鉴定分别在2015年、2017年发生过重大事故,其中2015年的事故中,保险公司按照推定全损车辆赔付了35.5万元。
平湖法院认为,该车辆发生过重大事故,会对车辆安全性能、主要功能、基本用途及车辆价值产生重大影响,该重大瑕疵属于经营者应当知道的情形,但该二手车公司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即对消费者作出虚假承诺,该行为已构成欺诈,依法应当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关于麦某、肖某、范某是否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交易发生时,车辆虽然登记在范某名下,但二手车买卖合同由何某、二手车公司双方签订,转让款亦由公司或麦某收取,可见交易行为决定权的承载主体系二手车公司,故认定案涉车辆的卖方是公司,肖某、范某并非合同相对方。在该公司唯一股东麦某未举证证明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的情况下,麦某应对该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平湖法院依法判决撤销该二手车买卖合同,何某返还车辆,二手车公司返还何某购车款22.7万元并赔偿68.1万元,赔偿何某诉讼费等损失2553元,麦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二手车公司提起上诉。二审审理中,何某自愿作出让步,与二手车公司达成了退回购车款22.7万元、赔偿45.9万元的调解方案,案件就此了结。
【法官说法】
二手车经营者通常具有相对专业的车辆知识,对于二手车车况掌握更为全面细致,比普通消费者更有能力判断所销售车辆的情况,应当尽到超过一般个体的审慎义务。因而在二手车交易中,经营者负有调查、检查车辆的车况、性能、是否发生过重大事故等重要信息,并向消费者如实、完整告知的义务。
对于经营者作出的虚假承诺是否存在主观故意,法院会综合考虑车辆瑕疵的隐蔽情况、发现难度、重要性等因素,从而判定经营者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如果瑕疵属于经营者应当知道的情形,而经营者却向消费者作出虚假承诺,则可能构成欺诈,将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同时,在认定二手车买卖销售主体身份时,法院会综合考虑合同权利义务内容、交易参与主体、车辆登记主体、交易行为决定权的承载主体,以及交易参与人是否系履职行为等要素予以认定,而出卖方的宣传方式、名下车辆情况、收款账户信息、购车发票等因素亦会加以考虑。
法官在此提醒,二手车买卖过程中,卖方应当遵守诚信原则,如实告知车辆信息,广大消费者要积极了解车辆的事故记录、维修记录,在接受车辆时仔细检查,防止上当受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