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鸟类资源保护,深入开展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嘉兴市严厉打击张网捕鸟违法行为切实加强野生动物保护三年行动方案》,结合嘉兴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适用于在嘉兴市域范围内,对举报人以来电、来信、来访、网络等方式实名举报非法猎捕野生鸟类违法行为实施奖励。举报人可以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条 举报受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受理,奖励实施由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部门归口管理。
第四条 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公安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的电话、邮政(办公)地址、网站网址、电子信箱等,并开展野生动物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宣传。
第五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的违法行为;
(二)举报事项未被主管部门发现或未作依法处理的;
(三)举报事项经主管部门核查属实并依法处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负有监管职责的相关人员的举报;
(二)举报的违法行为已被立案查处的;
(三)新闻媒体已经曝光的违法行为;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七条 同一线索有两个以上(含两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奖励第一举报人。
第八条 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个举报线索予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奖金平均分配。
第九条 举报的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被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奖励500元,被公安部门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奖励1000元,最终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奖励3000元。以上奖励,在同一举报事项中就高兑现,不重复奖励。
第十条 非法猎捕野生鸟类行为主要包括:
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弹弓、弓弩、网具、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装置进行猎捕,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
第十一条 根据举报线索查实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刑事判决的案件,按以下流程处理奖励事宜:
(一)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结案的,应在下达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抄告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送达奖励通知;
(二)被公安部门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应在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决定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抄告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送达奖励通知;
(三)所举报的违法行为最终受到刑事处罚的,公安部门应在收到刑事判决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抄告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部门5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送达奖励通知。
第十二条 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15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人凭奖励通知和有效身份证明及委托书等到指定地点办理申领手续。逾期未申领的,视为放弃奖励。
第十三条 举报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专项安排,即罚款收缴地,或移送行政拘留、移送刑事处罚的同级财政部门予以安排。
第十四条 受理或处理举报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举报人应当实事求是,不得虚构、夸大、捏造事实,因诬告、陷害或故意弄虚作假对被举报人造成损害的,由举报人承担相应后果,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实名举报,是指举报人提供真实姓名和真实有效联系方式的举报行为。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