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C02版:要闻

企业污染环境 赔偿四万多元

■记者 倪雨伦 通讯员 王 洁 王勤聪

本报讯 近日,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平湖分局办结了嘉兴首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惩罚性赔偿案件。

经查,前期赔偿义务人某科技公司有关管理人员明知废切削液属于有害物质,仍指使员工将生产中产生的废切削液倾倒于厂区内或通过雨水管道排放入河道,直接污染环境,该行为构成“两高”环境司法解释中的“严重污染环境”情形。

据了解,这是《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实施以来,嘉兴地区首个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的案例。该企业管理人员上述行为具有直接污染环境的故意,且构成法定的“严重污染环境”情形,适用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具有正当性。经委托专业机构鉴定评估及磋商,平湖分局依法适用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惩罚性赔偿有关规定,数额按生态环境损害数额的一倍计。目前,该企业已缴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总金额49276元。

该案件的快速办理得益于平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协作机制,以及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损害赔偿一体化衔接机制。通过这种机制可以加强协作,及时固定好有关证据,查清案件中的生态环境危害后果,并联合磋商推进案件办理,及时让受损生态环境损害得到修复或让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2024-06-14 5 5 嘉兴日报平湖版 content_461894.html 1 3 企业污染环境 赔偿四万多元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