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是高新技术领域的民营企业,一方是掌握技术资源的民营企业家,为谋发展双方合作签订“对赌协议”,却因此产生千万元业绩补偿款之争。
日前,市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对赌协议”引发的合同纠纷,通过一揽子解纷,既平等保护了投资双方的合法权益,又最大程度地帮助企业和企业家迅速纾困、轻松解绑,以法治之力护航营商环境优化。
【案情回顾】
为谋发展签订“对赌协议”
某半导体公司是设立于嘉兴的民营企业,专注于半导体集成电路先进领域。陈某、代某为夫妻,共同在上海设立并经营两家企业从事芯片测试业务。
2020年,为谋求更好的合作发展,双方达成资产收购协议,约定由半导体公司以作价1212万元收购陈某夫妇所控制的固定资产和客户、资质等相关资源,而后在半导体公司下设业务部门,由陈某作为部门经理,全面负责该部门业务开展。
双方同时拟定了“补偿&激励”条款,也就是俗称的“对赌协议”。陈某夫妇承诺实现营业收入及净利润目标,如未能完成则按照约定的计算公式进行补偿,如实现更高的营收目标则半导体公司给予股权奖励。
“对赌”失败面临千万元补偿金
协议签订后,陈某夫妇交付了全部固定资产,并将自己和员工的劳动关系转入半导体公司。陈某正式以业务部门经理的身份对外开展业务。
然而,受疫情、行业变化等因素影响,该部门连续两年未能达到约定的业绩目标,甚至产生了亏损,双方产生矛盾。半导体公司提起诉讼,要求陈某夫妇支付高达1700万余元的业绩补偿款。
【办案经过】
确定裁判观点,平等保护双方利益
本案中,双方一直在积极寻求谈判路径,但因方案存在差距、行业发生变化导致双方迟迟未能谈妥,其中最核心的利益冲突就是业绩补偿。
由于公司自身决策和经营状况均不可避免地会对部门业绩造成影响,而业绩补偿目的是为了调整投资估值,以弥补投资双方因对投资目标高估或低估产生的损失,也就是说,估值调整应有一定限度才符合交易目的和公平原则。
因该业务部门两年净利润均为负值,如直接选取该负值代入业绩补偿公式进行计算,陈某夫妇不仅要返还全部收购款,还要额外支付超高的补偿款,而半导体公司获得的补偿金额却超过目标项目正常盈利时可获得的收益,并不符合调整估值的初衷,会造成双方利益失衡。
合议庭评议后认为,计算公式中净利润的取值应存在一定的界限标准,净利润为负时,应考虑“实际完成业绩”为零,此时得出的补偿款金额会更符合投资双方的预期,也更符合投资常理和公平原则,从而平等保护投资双方的利益。
积极开展调解,一揽子化解纠纷
合议庭在审理中发现,双方为资产收购事宜先后签订了多份协议,涉及多名案外人的权利义务,尚有大量未尽事宜,均存在后续诉讼可能。无论本案能否形成符合双方预期的判决结果,都无法避免双方继续陷入诉累的情况。只有将其他矛盾一并解决,达到整体利益平衡,才能真正案结事了。
因此,合议庭决定继续积极促调。承办人再次分别约见双方,有针对性地分析利弊和可能的裁判结果,同时就其他未尽事宜逐项听取各自的倾向性意见,尽力找到符合双方利益最大化的恰当点并提出解决方案。
经过充分释法明理,双方对法院建议的补偿款计算方式均表示认可,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友好协商,最终与其他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共同签署了包括补偿款支付、机器设备处置、劳动关系解除、竞业禁止规定等内容的一揽子和解协议,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同时也避免了链式诉讼的产生,法院的工作也得到了各方当事人的肯定。
【法官说法】
什么是“对赌协议”?
按照《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相关意见,“对赌协议”是投资方和融资方在达成股权性融资协议时,为解决交易双方对目标公司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以及代理成本而设计的包含股权回购、金钱补偿等对未来目标公司的估值进行调整的协议。
“对赌协议”案件处理原则
人民法院在审理“对赌协议”案件时,不仅应当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还应当适用《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既要坚持鼓励投资方对实体企业特别是科技创新企业投资原则,以缓解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又要贯彻资本维持原则和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原则,依法平衡投资方、公司债权人、公司之间的利益。
本案是一起权利义务复杂、牵涉主体众多的涉“对赌协议”案件。合作主体一方为半导体高新技术领域的民营企业,一方则是掌握相关技术资源的民营企业家,双方的合作模式也将陈某从民营企业家转变为职业经理人,并有多家关联企业和多名利害关系人共同参与。
案件办理过程中,合议庭牢牢把握业绩补偿条款的性质和目的,坚持投资双方共担风险原则,对净利润合理取值,确定符合双方预期的业绩补偿金额,有效平衡双方利益。在形成兼顾双方利益的裁判观点后,以此为调解赋能,破解谈判僵局,通过释法明理为双方架构合理的结果预期,在劝谈促和的基础上一揽子解决纠纷,最大程度帮助各方当事人在陷入纠纷时迅速纾困、轻松解绑,实现以法治之力护航营商环境优化。
■通讯员 游情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