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标价问题要注意 避免价格惹争议
【案例简介】
2023年12月29日,消费者投诉称,其当日在某烤肉店消费就餐,消费300元,当时扫码点餐显示团购2个菜品为“0”元,于是下单购买,就餐结束后却被告知需要缴纳费用34元。该店老板承认点餐系统产生错误导致显示为“0”元,但确实需要付款。接到该投诉后,工作人员立刻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案例评析】
2022年6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明确规定:“经营者在标价时应当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经营者销售商品应当标示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等要素,提供服务应当标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价格或者计价方法……”本案中,烤肉店未对相关消费项目表明计价方法,对消费者的消费行为造成误导,故商家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履行退款义务。
案例二:
订单量大预沟通 服务质量要保障
【案例简介】
2023年12月19日下午,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其于当天上午在新仓某奶茶店通过“饿了么”为公司客户购买了25杯奶茶,要求11点30分送到。但到了约定时间,该奶茶店来电称不能及时送达,要求取消订单重新下单,最终于13点30分才送到,而此时客户都早已离开,要求奶茶店退回购买费用。工作人员立刻联系某奶茶店负责人,并组织双方到分局调解室调解。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本案中,消费者与店家约定了奶茶送达时间。但经营者交付的时间与约定相差过大,导致消费者的客户没喝到奶茶,因此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例三:
顾客隐私要保障 “过度服务”不可取
【案例简介】
2023年12月20日下午,市市场监管局接到市民来电投诉,称其在钟埭街道某宾馆入住期间,商家未经其允许擅自进入其房间,侵犯了其隐私权,要求商家对其进行赔偿。商家则表示,12月18日凌晨,投诉人在醉酒的状态下回到宾馆。第二天上午其他住客都已陆续起床外出,因担心其喝酒出事,且敲门一直未有回应,才使用房卡进入其房间。双方协商无果后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求助。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旅客交纳房费入住宾馆,已形成了一种合同关系,这种合同关系就要求宾馆为客人提供相应的服务,其中也包括切实保障住客的安全权和隐私权。
案例四:
管好孩子管好包 树好正确消费观
【案例简介】
张先生的儿子在14周岁生日当天购买了一部价值2500元的OPPO手机作为生日礼物,因其购买手机时未告知家长,张先生认为在没有监护人在场的情况下,商家向未成年人销售手机不合理,于是要求商家全额退款。但因孩子已将手机的外包装全部丢掉,且手机已激活使用,商家拒绝退款,张先生遂拨打投诉电话投诉。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前往现场了解详情,并组织调解。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的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本案中,张先生的儿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购买手机的行为已超出法律对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要求,在事前未得到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现在投诉人也不愿追认,故孩子购买手机属于无效行为。同时,张先生作为监护人,监护不力,对此次事件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案例五:
银发消费需谨慎 冲动消费不可取
【案例简介】
2023年10月10日,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来电投诉,投诉人称其于2023年5月6日在嘉善县某公司购买了价值3980元的虫草粉,事后查询其他店铺价格,认为不值这个价格,要求退款退货并赔偿。由于其无法联系到收款小票上POS机显示的嘉善县某公司,故向展厅及生产商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求助。接到该投诉后,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向投诉人了解情况,组织调解。
【案例评析】
作为一起老年消费者因冲动消费购买保健品引起的纠纷,此类案例并不鲜见。市场监管局呼吁老年消费者正确看待保健品,保健食品非药品,不能治疗疾病,身体不适应就医并遵医嘱购药。面对健康讲座、推销、免费体验等活动,要谨慎并增强防范意识,多与子女沟通,不盲目轻信,注重饮食卫生,锻炼强身。同时,老年消费者也应遵循市场规则,在购买保健品时不要冲动消费,要三思而后行,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案例六:
“淘某宝”推广陷阱多 中奖兑奖品先充值
【案例简介】
2023年3月16日,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反映某家电公司存在开展抽奖活动中奖后需充值才能兑奖的情况。经过执法人员当日调查,该公司的业务员在街头通过扫码抽奖的方式推广宣传“淘某宝”购物平台,将中奖的顾客带到公司门店,填写活动表格,登记顾客相关信息,然后在顾客手机上下载安装“淘某宝”APP。顾客需根据所抽中的奖品在该APP上充值不同的金额后,免费领取抽中的奖品。
【案例评析】
本案中,该公司的抽奖活动中,奖品的设置情况、所抽中的奖品需要充值的金额等均没有公示,被投诉人的行为违反《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违法行为。被投诉人以推广购物平台为名,开展有奖充值活动,然而这种推广方式存在诸多问题,一方面这种推广公司常常采取“游击战术”,难以追踪和追责;另一方面平台的真实性、稳定性难以保证,应依法予以惩处。
案例七:
梭子蟹绑大绳 “潜规则”要不得
【案例简介】
2023年7月31日,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投诉人反映其在某水产摊位上买的梭子蟹重0.85kg,其中用于捆绑的绳带重0.125kg。接到该投诉后,执法人员对被投诉人的摊位进行检查。该摊位上正在销售的梭子蟹均用红色厚绳带捆绑,现场随机抽取梭子蟹到市场管理处进行称量,结果如下:梭子蟹净重98.73g,红色厚绳带重19.57g,被投诉人销售的螃蟹捆扎物重量占单体蟹总量的16.54%。
【案例评析】
案源发生时,时值梭子蟹刚上市,市场价格偏高,市场商户“过度捆绑”所附带的价值偏高,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因这种情况比较常见,大多消费者不知道可以通过正规途径去维护自身权益。本案对市场内商户立案调查,取证现场就引起了市场内的热烈反响,消费者纷纷点赞,市场经营户立马自行整改。此案对破除水产市场“潜规则”、促进规范经营具有积极影响,切实维护了消费者权益。
案例八:
“反向抹零”任性 价外加价违法
【案例简介】
2023年3月8日,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其在某餐饮店消费了432.8元,实际收款433元(小票显示:合计432.8,去尾数-0.2,应收433)。执法人员对餐饮店铺进行了检查,确认上述情况属实。被投诉人因未合理设置酒店收银系统,导致多收取了未予标明的费用0.2元。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此类“反向抹零”情况在现实生活中比较普遍,因金额一般较小,消费者普遍采取默认的态度,但该行为实质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被投诉人作出处罚后,相关经营者纷纷自行整改此类行为,在社会层面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九:
食品广告需当心 号称治病不可信
【案例简介】
2023年10月28日,有消费者向市市场监管局反映,某公司发布食品广告的内容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经过调查,该公司从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进破壁松花粉180瓶放在其公司内进行销售,售价165元。为了推销这款松花粉,被投诉人召集中老年顾客开展讲座,展示所用的PPT中有涉及松花粉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宣传内容。经查,该松花粉为普通食品,与被投诉人的PPT中宣传内容不符。
【案例评析】
本案中,被投诉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发布食品广告的内容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违法行为。被投诉人利用中老年人渴望健康、缺乏专业知识等弱点,通过举办讲座的形式,故意夸大松花粉的功效,将其宣传成能包治百病的神奇物品,以此欺骗老年人进行购买。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老年人的权益,也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应依法予以惩处。
案例十:
网络销售需诚信 虚假“刷单”要不得
【案例简介】
2023年8月9日,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投诉人反映某网店存在“刷单”情况。经过执法人员调查,为提高网店的销量数据,以促进网店内商品销售,被投诉人邀请好友,通过被投诉人支付货款并选择买家自行上门取货的发货方式,先后完成9笔订单的刷单。
【案例评析】
消费者网购时,往往会综合商品销量、好评内容等情况进行购买。一部分电商经营者为吸引消费者、提升商品销量,通过购买刷单业务或是邀请熟人刷单等方式进行刷单,造成虚假高销售量和虚假好评内容,严重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本案中,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1万元的行政处罚。此类案例有效震慑了不法电商通过刷单、好评返现进行虚假宣传,推动市场公平有序竞争,真正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