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C04版:健康平湖

一起职业卫生案件行政复议被维持

【案情介绍】

2022年10月,市卫生健康局对我市一搪瓷卫浴洁具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查见该公司存在噪声、其他粉尘、苯乙烯、甲醇、丙烯腈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其中丙烯腈为高毒物品。2021年3月该企业组织开展了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1人为噪声职业禁忌且因个人原因已离职,未查见2022年组织在岗检查。经查实,该企业在2022年2月至10月期间先后安排4名劳动者未经上岗前检查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案发后,该企业已整改。

2023年1月,市卫生健康局经合议和告知,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71条第4项和第75条第7项的规定,结合省自由裁量标准作出警告、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同年2月,该公司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于5月作出维持决定。

【案件评析】

根据《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和《职业病防治法》第35条规定,接触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人员应在开始从事前完成上岗前检查,噪声8h等效声级85db以上在岗检查周期为1年1次,均为强制性规定。通过现场检查、劳动者询问、第三方检测报告、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以及当事人陈述等,依法查明该公司存在未按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和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2项违法行为。综合考虑该企业违法事实、情节和整改情况,结合“未按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的罚则是可以处罚款的规定,以及“安排10人以下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处罚幅度为5万元-12.5万元的省自由裁量标准,作出警告、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该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后提出行政复议,提出认定事实证据不足、执法程序不当和违反过罚相当原则。经复议机关审理后,认为市卫生健康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裁量并无不当,作出维持决定。

【指导意义】

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可能产生健康影响和健康损害,职业健康检查可以早期发现职业病、职业禁忌证和可能的其他疾病与健康损害,是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要手段,也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法定义务。但是,由于部分企业法律意识淡薄、存在侥幸心理以及用工过程中的劳务派遣引起的人员频繁流动等影响,未开展或者未规范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现象仍时有发生。该案的查处,对用人单位规范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具有很好的警示作用。

2024-02-02 5 5 嘉兴日报平湖版 content_427096.html 1 3 一起职业卫生案件行政复议被维持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