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杨晨燕
本报讯 近日,市发改局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改革思路,印发了《关于完善平湖市非居民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试行)》(以下简称《通知》),主要针对非居民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与天然气综合采购成本进行了联动调整,进一步深化天然气市场化改革,建立更加灵活高效的天然气销售价格与上游市场变化联动机制。
自2023年4月1日起,平湖市(不含港区)非居民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从4.619元/立方米(含税)调整为4.28元/立方米(含税),下浮不限。而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依旧不作调整,为2.9元/立方米(含税)。
记者从市发改局了解到,原先平湖市非居民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是根据省发改委公布的浙能集团向各城市燃气企业销售天然气的省级门站价格确定的,而从今年4月1日起,全省不再核定天然气省级门站价格。“原来终端销售价格是根据省级门站价格加上输配气价格确定,现在要根据当地的燃气企业,自己跟上游购气的价格来确定,有多个购气渠道的就采用综合气源价。”市发改局价格管理科科长彭凯军介绍。现在非居民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与天然气综合采购成本联动调整,公式即“终端销售价格=气源综合价格+输配气价格”,其中气源综合价是指各燃气企业采购的全部气源价(含税)的综合加权平均价格,输配气价格暂按现行价格政策执行。
《通知》还明确了联动周期和启动条件。原则上以3个月为一个联动周期,在联动周期内气源综合价格变动幅度达5%及以上的,非居民终端销售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变动幅度未达到5%,终端销售价格可不作调整,未足额调整部分产生的差额纳入后续调整周期累加或冲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