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C02版:要闻

人民法院公告

汪世明诉杭建明名誉权纠纷案,因杭建明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汪世明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将判决书内容摘要公告如下:

平湖市人民法院认定事实如下:汪世明系平湖市独山港镇虎啸社区华新广场小区业主,亦为该小区业主代表。杭建明系华新广场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勤博物业总经理。勤博物业于2021年3月底进驻华新广场小区。在勤博物业进驻华新广场小区前,汪世明曾在该小区原物业公司工作过。2021年1月30日,汪世明与他人在小区内有搬运物品的行为。2022年4月30日下午3时54分,杭建明在华新广场小区业主微信群内@汪世明并发送如下内容:“你偷走的微型消防站好送回来了!”“消防设施不是你关心的事为什么要告诉你?我们服务也要发工资你物业费交了吗?你所有的污渍靠三张作秀照片是洗不白的,200多人的群里你的发言有几个人支持你……”当时有230余人在该微信群内。杭建明于2022年8月29日向平湖市公安局独山港派出所报警称,2021年1月至2月中旬期间,安置在华新广场小区内的一套微型消防站、办公桌、文件柜、垃圾桶等被盗。平湖市公安局独山港派出所经审查,于2022年9月8日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认为没有犯罪事实,对杭建明报案不予立案。该《不予立案通知书》经平湖市公安局复议予以维持。汪世明因本案诉讼支出律师费用13000元。

平湖市人民法院认为: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杭建明作为华新广场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总经理,在未经相关部门调查认定的情况下,仅凭汪世明搬运物品的视频和照片,在200余人的业主微信群内发布汪世明存在盗窃小区财产的行为的言语,其行为已构成诽谤;在本案诉讼过程中,杭建明报警称汪世明存在盗窃行为,公安机关经调查,认定汪世明不存在盗窃行为,但杭建明在答辩及举证过程中,仍坚持主张汪世明存在盗窃行为。杭建明在主观上有损害汪世明名誉的故意,在客观上也实施了侵害汪世明名誉权的行为,致使汪世明人格受到贬损,对汪世明的社会评价亦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故本院认定,杭建明侵犯了汪世明的名誉权,本院对于汪世明要求杭建明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结合本案具体案情,本院对汪世明要求杭建明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并根据杭建明侵权行为方式、场合及所造成的后果,酌情调整精神损害赔偿金为3000元。

平湖市人民法院判决如下:一、杭建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名为“华新广场”的业主微信群内发布书面道歉声明向汪世明赔礼道歉(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保留时间不少于三天),如杭建明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采取在《嘉兴日报·平湖版》上公布本判决主要内容的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杭建明负担;二、杭建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汪世明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三、驳回汪世明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平湖市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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