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C02版:要闻

莫贪蝇头小利 拒做犯罪“帮凶”

■记 者 荣怡婷

通讯员 徐秀凤 王锴霞

本报讯 出租电话卡、银行卡就能轻松获利,这种“好事”听起来是不是很让人心动?殊不知你可能为电信网络诈骗贴上“护身符”,沦为诈骗团伙的“工具人”。

当前,电信网络诈骗层出不穷,花式多样,不少群众被犯罪分子蛊惑利用,帮助其实施诈骗活动,更有甚者由此走上犯罪道路。近日,我市就有不少市民为赚取“快钱”,选择铤而走险,通过出租电话卡、银行卡给犯罪分子,帮助其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近日,嫌疑人唐某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被开出行政拘留罚单。唐某称之前在“蝙蝠号”弄云视听软件,原以为只是简单地打打电话,结果对方要求自己注册两个手机号码用于电信网络诈骗,并声称成功后少不了唐某的好处。在明知对方要实施诈骗的情况下,唐某仍为其提供电话卡“帮助”,最终唐某被处以拘留5日,罚款6117.25元的行政处罚。

而刚来平湖不久的“打工人”郝某,也因非法出租银行卡以协助犯罪团伙洗钱被处罚。原来,郝某前期因为找不到工作,手头资金紧张,无奈之下想到了网贷。在贷款平台“工作人员”的巧言令色下,郝某上交了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满心欢喜地坐等贷款,结果发现银行卡被冻结。“‘工作人员’说三天之后就可以自动解冻,还给了2000元的‘辛苦费’,我就没在意,结果后来就联系不上了。”郝某回忆道。之后,郝某的银行卡每天都会有大量的资金进出,总金额达170余万元,但他不为所动,依旧继续配合对方操作,直到银行工作人员发觉其账户不对劲,才上报给当地派出所。

出售“双卡”不可取,莫因小利误终身。去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正式实施,进一步明确了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其中,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明确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白纸黑字的法律法规,为阻断群众出售电话卡、银行卡等而涉“帮信罪”筑牢了“防火墙”,也为公安规范执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

广大市民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避免因蝇头小利触犯法律;请妥善保管好个人的身份证、手机卡、银行卡,不出租、出借、出售,不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帮助,不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的帮凶,如发现买卖银行卡、手机卡的行为,要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2023-03-21 5 5 嘉兴日报平湖版 content_325392.html 1 3 莫贪蝇头小利 拒做犯罪“帮凶”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