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吴冰晔 罗依婷
近日,由市检察院提起的林某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破坏生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经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当庭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罚金8000元,同时赔偿渔业资源及生态环境经济损失合计1.25万余元,并以书面形式在平湖市范围内公开赔礼道歉。
经审查,林某等人在伏休期间驾驶钓具渔船,使用地笼网(定置串联倒须笼)捕捞锯缘青蟹和三疣梭子蟹,后被市农业农村局渔业执法队查获,扣押渔获物21余千克。
“林某等人所使用的禁用渔具,就是俗称的地笼网,系海洋开放性水域禁用渔具。由于网目极其细小,会将水体中的仔稚鱼、幼鱼一网打尽,阻碍鱼类种群的正常繁衍,严重威胁到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承办检察官介绍说。
案件办理期间,林某等人对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的承担提出质疑,承办检察官多次进行释法说理。“我们多次解释,生态修复费用是用于增殖放流鱼苗,促进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他们逐渐转变思想,主动缴纳了全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承办检察官说。
据了解,休渔期间只有钓具作业类型渔船可以出海。值得注意的是,尽管钓具渔船不受休渔禁渔期限制,但渔民仍要严格依照捕捞许可证上注明的作业方式开展作业。若使用禁用渔具亦违反了海洋休渔禁渔规定,不仅要被追究刑事责任,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