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善眉:
本机关于2023年1月10日对你户位于平湖市当湖街道南台弄6号房屋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平政发〔2023〕4-3号)。由于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对你进行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具体决定内容如下:
对平湖市当湖街道南台弄6号房屋以产权调换方式实施征收。房屋征收部门安置:东方绿洲13幢1单元201室(现房)住宅房屋一套,建筑面积123.84平方米,市场评估价值为1284097元。优惠后价值为1027278元,可享受优惠计价面积132.44平方米,计算方式:10369×0.8×123.84=1027278元。
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结算。
征收部门按方案规定,应当支付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价值1196183元;搬迁补偿费2207元;临时安置补偿费13244元;电话、网络、一户二表、峰谷表迁移费804元;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38480元;住改非补偿36156元;扣缴地价5630元;优惠计价面积不足部分补偿23354元;该户房屋属于平湖市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的一般登记,给予补助2000元;自搭建补偿5201元。
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已逾期,被征收人不能获得与之相关的奖励和补助费用。
被征收人应当自收到本补偿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当湖街道南台弄6号房屋腾空,与平湖市当湖街道事业综合服务中心办理相关补偿移交手续。
如对本补偿决定不服,被征收人可自收到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嘉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并且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湖市人民政府
2023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