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游情天
“责令交付的通知书我收到了,但这辆车我平时一直在使用。没有车会影响我的工作和生活,所以一直没有交付,没想到会构成犯罪……”日前,市法院开庭审理了这么一起案件,被告人祁某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2个月。
【主要案情】
去年12月,某买卖合同案件当事人李某依据生效判决向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祁某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依法划拨祁某银行及财付通账户内共计70207.96元,剩余420098.84元执行款尚未执行到位。
执行干警遂向祁某送达责令交付车辆通知书,要求其在限期内将车辆移交至法院,由法院依法予以扣押,祁某在收到通知书后拒不交付查封车辆。在执行干警对其作出失信、限高、罚款等强制措施后,祁某仍未按要求执行。
鉴于祁某拒不交付车辆,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其行为已涉嫌拒执犯罪,市法院于今年4月将祁某一案材料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今年5月,市公安局依法扣押祁某名下的小型汽车并移交市法院执行局。同时,祁某认识到拒不执行的严重后果,自动履行了剩余付款义务。
【法院审理】
市法院审理后认为,祁某拒不交付车辆,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最终,祁某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2个月。
【相关法律】
◎什么是“拒执罪”?
拒执罪,全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主体范围包括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拒执罪主体包括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
◎拒执罪情形包括哪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二条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法官在此提醒被执行人,切勿心存侥幸,任何逃避执行的行为都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尽早履行法定义务才是正确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