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游情天
酒后情绪失控,竟将电脑和键盘从5楼扔下,结果砸中楼下车辆……7月22日上午,市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被告人刘某因犯高空抛物罪、危险驾驶罪,最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去年6月11日晚上9点多,独山港派出所接到一市民打来的报警电话。市民陈女士称,自己停在小区的车子被砸,车边散落着一台散架的电脑一体机以及黑色键盘,怀疑有人高空抛物。
民警随即赶至现场。经现场询问,一名醉酒的男子刘某称自己是附近5楼住户,并承认掉落在地的电脑是自己的。刘某随即被公安机关传唤调查。“电脑是我扔的,我当时喝了酒,想要玩电脑,但是电脑坏了打不开,我很生气很烦躁,就把电脑和键盘往窗户外一扔……”审讯中,刘某供述了自己的犯罪经过。
经鉴定,案涉电脑一体机及键盘重约9.265千克,被砸车辆受损价值1477元。案发后,刘某赔偿了车主陈女士的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在公安侦查阶段,刘某对自己酒后高空抛物的行为供认不讳。然而在庭审中,刘某却改变了说辞:“我没有高空抛物,我只是将电脑放到了空调外机上,电脑是自己掉下去的。”针对被告人刘某的辩解,法庭随即展开了调查和辩论。
经调查发现,根据案发现场车辆停放及电脑掉落位置判断,如果电脑是正常掉落,理应砸到车头部位,但本案中车辆受损部位却在车的右后侧,这显然与刘某的说辞不符。
最终,法庭认定在案证据有被害人陈述、被告人在公安侦查时的供述及自由落体原理常识等,证实系被告人刘某实施高空抛物犯罪无疑,对其辩解不予采纳。
此外,市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还曾在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无视他人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从建筑物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被告人刘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刘某一人犯二罪,应数罪并罚。最终,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