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嘉兴市委办公室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化科创金融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嘉委办发〔2021〕7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我市科创企业融资环境,强化对企业创新创业的金融支持,确保科创企业贷款(以下简称“科创贷款”)高效规范运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机制
成立由科技局、经信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人才办、金融发展中心、人行等单位组成的市科创贷款工作联席会议。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技局。联席会议主要负责科创金融合作机构准入与退出、风险补偿金代偿等重大事项。凡我市金融机构有意开展科创金融服务的,经审核同意后纳入科创金融合作机构管理。
二、支持对象
(一)支持对象。科创贷款支持对象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科创企业:
1.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2.省科技型中小企业;
3.平湖市级及以上领军人才创业项目企业;
4.平湖市级及以上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5.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6.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7.省级及以上“单项冠军”企业;
8.省级“隐形冠军”企业;
9.嘉兴市“瞪羚企业”;
10.其他经联席会议审核同意的企业。
符合上述1至9项资质的企业,根据相关资质认定文件自动纳入支持名单。处于综合绩效评价D类差别化措施执行期内的企业,不予纳入支持名单。
(二)名单制管理。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相关资质认定文件对入库企业名单实行动态调整。对其他确因创新发展需要缺乏融资渠道的企业,由市科创贷款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通过“平湖市科创企业贷款管理服务系统”进行线上审核,经审核同意的可纳入支持名单。成员单位对线上审核有异议或认为有需要的,可通过线下会商讨论决定。
三、科创贷款种类和利率
(一)科创贷款种类。科创贷款担保方式包括信用贷款、质押贷款、保证贷款、抵押贷款等贷款方式。鼓励科创金融合作机构提升信用贷款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在科创贷款中的业务占比,积极支持科创企业发展。
(二)科创贷款利率。保证贷款、抵押贷款等利率原则上不超过贷款发放时最近一次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90基点。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利率采取市场定价方式,鼓励下浮,降低科创企业融资成本。
四、科创贷款期限和额度
(一)科创贷款期限。科创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超过1年需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鼓励科创金融合作机构开展无还本续贷业务,缓解科创企业资金周转困难。
(二)科创贷款额度。单个企业科创贷款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五、科创贷款风险管理
科创金融合作机构应建立健全专业化的科创金融服务团队,提高科创贷款风险容忍度。
(一)风险补偿金。科创贷款风险补偿金由市财政在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予以安排,专项用于科创金融合作机构对科创贷款支持名单内企业发放科创贷款产生的损失进行风险补偿,其中损失是指该笔贷款未得到清偿部分的本金按比例承担部分和约定贷款期限内未得到清偿部分的利息(仅限于利息,不包括罚息、复利)按比例承担部分。单个科创金融合作机构同一年度清算代偿风险补偿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二)风险代偿比例。风险损失的代偿实行以下分担比例:属于保证贷款的,按照4∶4∶2的比例由风险补偿金、担保机构和科创金融合作机构分别承担;属于信用贷款、质押贷款和抵押贷款等贷款方式的,按照6∶4的比例由风险补偿金和科创金融合作机构分别承担。
(三)结果运用。科创金融合作机构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征信系统及时登记企业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管理者的信用记录,建立健全信用档案。对发生风险代偿的企业,3年内不得申请任何科技项目和享受各项科技奖励政策。
六、科创贷款业务流程
科创贷款业务通过“平湖市科创企业贷款管理服务系统”实行网上办理,业务流程为:
1.导入名单:由科技局将实时更新的科创贷款支持企业名单导入管理服务系统;
2.企业注册:名单内企业在管理服务系统提交注册申请;
3.申请贷款:有贷款需求的企业在系统中向科创金融合作机构提交贷款申请;
4.审核和放贷:科创金融合作机构按照自身相关制度对贷款进行审核,并确认具体贷款金额;
5.备案:科创金融合作机构将放贷情况在系统中向科技局进行备案。
七、风险补偿金业务流程
(一)出险处置。贷款企业无法及时足额归还到期本息的,科创金融合作机构须在还款逾期后5个工作日内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具体情况,并在还款逾期90日后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平湖市金融机构风险代偿申请表》,经市科创贷款工作联席会议审核同意后,一般在60日内由风险补偿金和担保机构将贷款损失部分先行代偿给科创金融合作机构。
(二)追偿核销。对风险补偿金和担保机构代偿的贷款本息,由市财政局和担保机构委托科创金融合作机构对贷款企业及时进行追偿。追偿所获资金扣除诉讼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后,应及时将追偿资金按代偿比例缴回市财政和担保机构,其中诉讼等实现债权的费用按照风险代偿比例由各方承担。若企业出现破产、倒闭清算或对企业诉讼且依法裁定执行终结的情况,对代偿的最终损失部分予以核销。
八、加强考核
科创贷款发放情况列入市金融发展中心对金融机构年度考核指标,并加大考核权重,对当年没有发放科创贷款业务的合作机构,取消合作资格,两年内不再受理其合作申请。
九、附则
本办法自2022年6月26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平湖市科技支行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平科技〔2017〕10号)和《关于印发平湖市科技支行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平财企〔2017〕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