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日前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从2021年8月1日起,将全市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207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20元。
自2017年12月1日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以来,我市的最低工资标准是180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16.5元,此次我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上涨了27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上涨了3.5元。
最低工资标准的适用范围为全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规定的,劳动者可以向企业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门举报投诉,或者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记者 居丹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