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拟与平湖市水环境综合治理有限公司进行合并,公司合并采取吸收合并的形式,合并后, 平湖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存续公司,平湖市水环境综合治理有限公司解散。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合并双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平湖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承继,拟合并公司的债权人可自发布公告之日起45日内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平湖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平湖市水环境综合治理有限公司的债权人未在上述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公司合并将按照法定程序实施。
特此公告
平湖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继公司)
平湖市水环境综合治理有限公司
2021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