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C04版:专版

2020年度平湖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扶持项目申报公告

为推进平湖市文化产业快速发展,进一步发挥扶持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根据《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试行)的通知》(平政发〔2017〕240号)和《平湖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平市宣〔2017〕4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2020年度平湖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申报工作。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报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省、市的相关产业政策,能提升我市文化产业水平,引领我市文化产业发展,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

2.申报单位为在平湖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不含嘉兴港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营业务符合《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国统字〔2018〕43号)规定的文化企业和单位。

3.项目已经审批单位批准实施并投入资金,申报单位经营管理制度完善,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当年内未有因违规违法经营而遭受处罚的记录。

4.同一项目符合我市其他扶持政策的,或同一项目符合《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政策意见)中多项条款的,按政策意见要求执行,原则上不重复享受。

二、申报要求

申报单位按照对应政策条款附加相关资料。

1.对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出让金)在10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上符合我市扶持重点的文化制造业项目,在项目投资完成后,分别给予当年实际投资额2%、1.5%、1%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申报资料:资金项目申报表、企业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立项文件复印件、项目投资清单、年度财务报表及实际投资发票复印件)

2.对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出让金)在5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文化服务业项目,分别给予当年实际投资额10%、8%、5%的补贴,最高不超过80万元。其中对影视传媒、信息服务、文化软件业等文化创意产业新办企业,在实际投资额补贴基础上,再给予设备投资10%的补贴,两项补贴合计不超过120万元。(申报资料:资金项目申报表、企业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立项文件复印件、项目投资清单、年度财务报表及实际投资发票复印件)

3.对自带文化创意等文化产业项目入驻我市的企业,经审定,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资金补助。(申报资料:资金项目申报表、企业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文化创意服务平台签约协议复印件或知名奖项获奖证书复印件)

4.对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嘉兴市级文化产业园区(示范基地)的,经认定,分别给予园区运营管理方80万元、4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嘉兴市文化创意特色楼宇”称号的商务楼宇,给予楼宇运营管理公司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申报资料:资金项目申报表、园区(楼宇)管理单位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相关批准文件及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5.对符合规划要求,利用旧厂房、仓库、商业城、历史街区、沿河建筑和校园建筑等存量房产改造发展文化创意产业且改造建筑面积达800平方米以上的文化创意企业,按其改造实际投资额1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申报资料:资金项目申报表、企业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立项文件复印件、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建筑物租赁协议或产权证明复印件、项目改造投资清单及项目改造实际投资发票复印件)

6.对新入驻园区发展文化创意产业且租赁期达2年以上的成长型文化企业,经审定,按不超过每月25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连续两年的租金补贴,补贴按实际产生租金计算。同时,按不超过8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装修补贴,补贴按实际装修费用的80%计算,两项补贴面积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平方米。(申报资料:资金项目申报表、企业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租金发票和装修支付发票复印件、项目投资清单及对应发票复印件)

7.对新入驻园区发展文化创意产业且租赁期达2年以上的文化企业,自经营年度起,三年内按其当年实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贡献部分90%予以奖励,三年期满后的两年内按50%予以奖励。(申报资料:资金项目申报表、企业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年度完税凭证及房屋租赁合同、租金发票复印件)

8.对引进首次入驻我市的总部文化创意企业,投入运营满一年,经审定,按综合性总部、地区总部及国内外行业100强,分别给予招商机构30万元、15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单个招商机构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申报资料:资金项目申报表、总部型文化创意企业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招商入驻协议复印件、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年度完税凭证复印件以及认定为综合性总部、地区总部及国内外行业100强证明材料、招商机构营业执照和招商机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招商协议复印件)

9.对获评国家级、省级文化企业30强的,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评国家级、省级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评省级成长型文化企业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申报资料:资金项目申报表、企业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相关批准文件及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10.对文化创意企业首次年度地方财政贡献额达到100万元、300万元、600万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地方财政贡献额实现进档升格的,给予补差。(申报资料:资金项目申报表、企业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及年度完税凭证复印件)

11.对在我市申报、我市企业为第一出品方投资出品,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国内电影院线或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电影频道播出的原创电影,经审核,给予每部作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申报资料:资金项目申报表、企业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电影公映许可证复印件,附带台标录像、电视台出具的播出证明复印件、播出合同协议或院线合作协议复印件等)

12.对在我市申报、我市企业为第一出品方投资出品,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播出的原创电视剧(电视连续剧),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一套黄金时间首播的,经审核,给予每部作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在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一套非黄金时间或其他频道播出的,经审核,给予每部作品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在省级电视台播出的,经审核,给予每部作品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在多个台播出的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奖励。(申报资料:资金项目申报表、企业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复印件,附带台标录像、电视台出具的播出证明复印件以及播出合同协议复印件)

13.对在我市申报、我市企业为第一出品方投资出品,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播出的原创动画片,在中央、省级电视台首次播出的,分别按每分钟给予500元、250元的一次性奖励。在多个台播出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奖励,每个企业每年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申报资料:资金项目申报表、企业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国产电视动画片制作备案公示复印件,附带台标录像、电视台出具的播出证明复印件以及播出合同协议复印件)

14.原创影视作品获得国际A类影视节、国家级(大众电影百花奖、中国电影金鸡奖、中国电影华表奖、台湾电影金马奖、香港电影金像奖、中国电视金鹰奖、中国电视剧飞天奖、上海电视节白玉兰奖)奖项的,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时获得多个奖项的,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奖励。(申报资料:资金项目申报表、企业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电影公映许可证复印件及获奖凭证复印件)

15.对在我市申报、我市企业为第一出品方投资出品,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且正式运营的原创游戏,经审核评估后,每款给予最高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申报资料:资金项目申报表、企业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复印件)

三、申报时间及程序

(一)申报时间:即日起至2021年6月21日(网上申报平台将于2021年6月21日17时关闭),逾期将不再受理。

(二)申报程序:

1.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单位,在申报截止时限内,通过平湖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系统网上申报平台(网址:http://220.191.221.69)进行申报。企业或单位按照对应申报项目的申报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经盖章后将资料电子稿作为附件上传至平台,同时自申报平台下载打印《2020年度文化产业发展资金项目申报表》,与申报纸质材料(一式三份)一并报送至属地镇街道、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独山港经济开发区或行业主管部门受理,各镇街道、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独山港经济开发区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初审管辖范围内企业当年度申报的项目资料(电子版及纸质版),初审通过并经主要负责人签署初审意见及盖章确认后,报送至市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2.项目初审通过后由市专项资金联审委员会成员单位对申报项目单位进行网上联审,再由市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照相关政策规定开展实质性审查,审查结束后提交财政局进行符合性审查,再提交市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核,最后提交市长办公会议审定。审定结果将在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

3.企业或单位提供的所有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并对报送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可靠性、规范性负责,对不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将不予受理。

四、其他事项

1.本公告所称文化创意产业,是指动漫游戏业、影视传媒业、设计服务业、信息服务业、文化软件业、教育培训业、体育娱乐业、文化艺术业等产业,其细分类别参照政策意见规定内容;本公告所称文化制造业项目,是指工艺美术品生产、文化用品生产、文化专用设备生产、体育用品生产等,其细分类别参照《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国统字〔2018〕43号)规定内容。

2.本公告所称自带文化创意等文化产业项目,是指依靠创意人的智慧、技能和天赋,借助于高科技对文化资源进行创造与提升,通过知识产权的开发和运用,产生出高附加值产品,具有创造财富和就业潜力的产业,并符合以下其中一项或多项条件:一是已在我市签订协议,拟建或在建文化创意服务平台(指拥有核心技术、原创能力和自主知识产权的文化创意孵化机构或文化创意服务平台);二是公司法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创意设计作品获得知名奖项(指德国红点奖、德国iF设计奖、日本优良设计奖、中国创新设计红星奖、中国工艺美术文化创意奖或中国工艺美术百花奖)。

3.本公告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本市工商注册,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承担企业集团全国性或区域性销售、结算、投资、决策等职能,对其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下属企业)进行管理和服务的企业法人机构,并同时符合以下几项条件:注册资金或净资产1000万元以上,或年地方财政贡献400万元以上(地区性总部年地方财政贡献200万元以上);年主营业务收入亿元以上;本市以外下属企业不少于3家;营业收入中来自下属企业的比例不低于30%;在本市统一汇总纳税,即在我市交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主要税种。

4.如当年度符合政策条件项目资金总额超过专项资金额度的,则各项目扶持资金按比例调整。

5.企业或单位申报文化产业发展资金奖励补助项目过程中经发现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两年内取消该企业或单位申报资格。对事后发现使用弄虚作假手段骗取文化产业发展补助资金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五、联系方式

(一)政策咨询联系人:徐娉 ;联系电话:85061987

(二)属地镇街道申报联系:

当湖街道:85628119,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85620068

曹桥街道:85968197,新埭镇:85625027

新仓镇:85700437,独山港经济开发区:85804979

广陈镇:85780211,林埭镇:85826781

(三)申报平台技术咨询:

电话:85030903、85030906

中共平湖市委宣传部

平湖市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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