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游情天
【案件详情】
2019年,原告某地产公司持有出票日为2015年8月14日、金额为10万元、出票人为某服饰公司、收款人为某制衣公司、付款行为被告、到期日为2016年2月14日、由被告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原告出具《情况说明》称:因工作人员疏忽,将涉案汇票存放不慎,掉落在办公桌抽屉与夹板的夹层中,直至公司拆卸办公桌搬迁至新办公场所时才发现该汇票,故导致承兑票据超过时效。后原告委托银行收款,被告以涉案汇票超过票据权利期限、证明有误为由,拒绝付款。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原告银行承兑汇票票款10万元。市法院审理后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法院认为,以背书转让的汇票,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涉案汇票必要记载事项明确,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签章依次前后衔接,结合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告系最后合法持票人。虽然原告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而丧失票据权利,但其作为持票人,仍享有票据上的民事权利,可以请求承兑人即被告返还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故原告的相应诉请,法院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