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章佳明
【案件详情】
“主要是因为自己想吃野鸟,并且现在市场上也买不到,所以就想着自己去打来吃。”面对检察官的讯问,被告人丁某说出了自己狩猎野生鸟类的原因。此时的他,对自己的行为懊悔不已。
近日,市检察院依法对丁某涉嫌非法狩猎野生动物案提起公诉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还得追溯到去年12月18日。当晚,尝过多次野生鸟类“鲜味”的丁某,想着年关将近,总觉得自己应该再出去多猎些野鸟,这样过年的时候就可以自己享用,也正好可以送送亲戚。于是,丁某拿着从网上购买的捕猎装备,来到独山港镇某村的一个小竹园里。
晚上是大多数鸟类栖息的时间。随着“啪”的一声响,树上的一只飞禽应声而落,丁某迅速上前将其捡入随身携带的网袋内,手法相当老练。他之前也利用这些捕猎装备夜猎过野鸟五六次。利用夜间野生鸟类在光源照射下不会飞走的特性,丁某的狩猎几乎是一弓一个准。
然而,竹园里的动静引起了正在附近巡逻的民警的注意。民警走近后发现,丁某手持红外线滑膛弹弓,网袋里也已有猎获的野生飞禽10只,当即将其控制住并进行了盘查。随后,又在丁某家的冰箱里发现了已处理的冰冻野生飞禽41只。
经鉴定,现场查获的10只鸟类中,有棕背伯劳1只、白头鹎2只、灰头鹀2只及珠颈斑鸠5只,而丁某冰箱里的41只所谓“野鸽子”,经过鉴定,其实全部都是珠颈斑鸠。上述鸟类均为国家保护的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动物,简称“三有保护动物”。
今年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以非法狩猎罪定罪处罚。
市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丁某非法狩猎野生鸟类的行为已经构成了非法狩猎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其行为同时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违反了《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以及《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应当承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检察官呼吁】
不要猎杀野生动物,拒绝食用野生动物,不参与运输、买卖野生动物等违法犯罪活动,全社会携手共护野生动物!如果您在生活中发现上述行为,请拨打“12309”检察服务热线进行举报。